几个月前,我接触到一个颇有争议的案件,让我想起第一次处理类似案子时的那种不确定感——一边是案卷里的指控,一边是当事人的说法,两者之间总有一道需要跨越的沟壑。
表面看是诈骗,深究才发现定性存疑
这起案子发生在外省某市,案卷显示两名当事人参与了所谓“电销外包”业务:他们受老板指派,安排人员拨打电话,诱导客户添加指定微信。之后的业务步骤和实际目的,在他们看来只是商家的正常推广。然而,侦查机关却直接以诈骗罪将他们刑拘,并一路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翻阅案卷时注意到,他们没有参与任何后续诈骗过程,也没有和上家形成高频的直接联系,更未介入资金分赃。他们只是按约定为每个成功引流的客户获取固定报酬。从经验来看,这种模式有可能更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行为特征,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罪。
但是,纸面上的罪名往往会影响接下来的量刑走向。这种定性的差异,不只是名称的不同,还意味着量刑区间的巨大变化。这也为辩护留下了切入点。
关键在于“主观明知”的证据
刚才提到的定性问题,往往绕不开一个核心:当事人是否知道上家在实施诈骗。检察院的讯问笔录中,有关于“明知”的表述,但会见时当事人告诉我,这部分完全不属实。
他解释说,自己只是遵老板的指令工作,从不直接接触商家,也没意识到后续行为涉及诈骗,更不可能去参与其中的获利。而卷宗里显示的签字确认,其实是在次日进入看守所时被公安要求“无奈签字”,并非讯问当场的自愿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核实口供形成的真实过程,避免误导法官和检察官对主观意识的认定。主观明知的成立与否,可能直接改变案件的罪名乃至判决结果。
案件走向与下一步策略
从检察院的反馈来看,他们已经意识到目前的证据可能更适用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也是我们辩护策略中的核心目标。接下来,我们打算与检察院深入沟通,探讨是否可以先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核查更多细节,包括讯问笔录的形成过程和缺失的证据。
这样的做法,是为了让事实与法律的匹配更加精准。如果定性调整成功,量刑空间也会相应改善。当事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合理争取罪名调整,往往是降低刑罚、争取更轻后果的重要一步。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刑事案件的结果不仅取决于事实,还取决于事实如何被呈现。对法律细节的把握、对证据链的质疑以及对程序的运用,都是辩护的关键环节。只要事实在,就有机会争取更合理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