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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谈:从诈骗罪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转折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2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次举报

有时候,一个案件的走向,取决于对罪名的准确定性。记得几年前,我在杭州接到一位当事人的委托——他原本被指控诈骗罪,但最终判决却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其中的变化,背后是法律逻辑的细致推演,也是办案策略的精准落点。

定性争议的核心: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刚开始接触案卷时,我的第一反应是:这类案件要先看“主观故意”。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伴随着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在当事人的案子里,资金虽然汇向了他,但很快又转给了另一位业务合作人。换句话说,当事人并没有将资金据为己有,而是参与了一个持续运转的资金业务链。

在我审阅了大量资金往来记录后,发现一个关键点:控方认定的“虚构事实”,并不足以影响出资人的根本判断。出资人决定借款的核心条件,是相信当事人从事企业增资、注资业务,而非业务具体在哪里进行。虽然过程中有公司考察的环节,存在一定的掩饰,但因果链条并不完整,这就为推翻诈骗罪的成立创造了空间。

这种情形让我想起了骑自行车的平衡感——一旦发现支撑点不在我们想象的位置,就能判断方向是否需要调整。

主观故意的切入:如何排除“非法占有”的推定

诈骗案件的另一大争议点,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现实中,如果直接证据不足,司法往往采用推定的方法。但推定的前提,是要有查证属实的基础事实,并且逻辑闭合。

我们团队在会见当事人后,了解到他始终认为合作人会履行还款义务,甚至在资金链出现问题后,还积极从亲友处借款归还出资人。他没有大额消费,没有奢侈挥霍,账面资金流向也能解释清楚。这些细节都在反驳一个核心假设——他并非“明知不能还且仍收受资金”。

当我把这些查实的细节一一写进辩护意见时,心里很清楚:这不是单纯的说服,而是用证据和规则一步步“拆”掉控方推论的支撑点。

审查起诉阶段的策略:书面辩护的价值

很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纠结,要不要提交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有人担心这会让检方查漏补缺。但在我看来,关键是要预判——补充侦查可能查出什么?对当事人是利还是弊?

本案里,我们判断,即使补充侦查,新的证据也不会改变事实走向,因为现有证据已经显示资金流转的完整性。最终,检方在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了我们“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这一罪名的量刑起点,远低于诈骗罪,这也是辩护的实质性成果。

说真的,看到最终判决相比最初指控大幅降低刑期时,那种松一口气的感觉,不只是我,还有当事人和他的家属。

从这个案件到我处理过的很多类似案件,我越来越确信:刑辩的力量就在于找准每一个可以动摇罪名定性的关键点,然后用事实和逻辑把它稳定下来。案件的本质,是在法律框架内寻找最合理的解释,而合理解释的背后,是对每一个细节的执着查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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