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有位朋友的家属来咨询,说亲人在做钢材生意时,因为货款结算问题被认定为诈骗,还被判了刑。听到这里,我就有些敏感——做刑事辩护这么多年,我见过太多把生意上的纠纷直接打成刑事案件的情况,有的甚至是被动用刑罚手段“解决”本该走民事程序的问题。
正常交易中的“提货未结算”,为什么不能等同于诈骗?
有些案件,表面看起来就是“提货不付款”,实质上可能只是结算方式不同。在一位钢材厂长的案子里,他跟供货商之间有多年合作,交易习惯是先提货、再集中结算,并不是一货一结。这种情况下,即使某几笔交易暂时没结算,也要放在整个业务往来框架里看。案子中,他在所谓的“未结算”期间和之后,依然陆续支付了几笔大额货款,而且没有逃避,也没有否认提货,更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这和刑法上的诈骗行为,是两回事。
所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不仅要看结果,还要看过程——有没有编造谎言?有没有刻意设置圈套?有没有根本不打算付款的心理?单纯的付款延迟,在很多行业里属于商业风险,而不是刑事犯罪。
经济纠纷与诈骗罪的界限,往往卡在“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关
刚才提到的那位厂长案,就是典型的争议焦点在于他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刑法上的诈骗,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让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二是主观上以不归还、不支付为目的,占为己有。正常的生意往来即使出现争议,只要交易习惯和履行能力存在、履约行为持续,法律上很难认定成诈骗。
在实务中,我常见的误判发生在业务复杂、结算周期长的行业,比如钢材、建材、大宗货物等。有时候一方觉得对方的行为“像诈骗”,但实际上只是履约方式产生分歧。贸然以刑事方式介入,不仅会影响案件当事人的人生,也会破坏行业信用。
刑事不是万能钥匙,商业纠纷应优先走民事途径
说实话,律师做得久了,都会形成一种“分流”意识。我看到交易双方是长期合作、平等主体,争议是围绕合同履行方式,就会建议他们先尝试民事解决——调解、仲裁或者直接起诉。刑事诉讼是一种强制性社会控制,它的入口本该设得很窄。如果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充分救济,就没必要动用刑罚这个“最后手段”。
在那位厂长案里,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最终撤销了原来的刑事判决,认定该案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罪。这个判决不仅解除了一个人的冤屈,也给很多类似行业传递了信号——不该用的刑事手段,就不要轻易用,这关乎整个地区的营商环境。
总结下来,一个简单的判断原则是:凡是双方交易习惯允许的履约方式,只要没有故意制造虚假事实套取财物,就倾向于认定为商业纠纷而非刑事诈骗。反之,如果证据显示行为人虚构交易、伪造信物、隐匿事实并逃避履约,那就该警惕刑事风险。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