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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谈: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的财产处罚鸿沟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2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次举报

有些案子,站在辩护席上不止一次经历同样的对话——当我们在法庭上提出涉案货物应予返还,审判席上就会传来那句熟悉的反问:法律不是明确规定走私货物要没收吗?作为刑辩律师,这一问背后,看得见的是法条,看不见的是进出口企业和国内企业在税收纠纷中面对的两种天差地别的处境。

一边是补税了事,一边是货财两空

几个月前,我在办公室接待了两位客户。制造业老板因财务处理不当,被认定逃税数百万元。我们帮助他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最终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有进入刑事程序,工厂照常运转。

另一位是贸易公司负责人,进口精密设备时因报关行操作失误,申报价格偏低,涉嫌偷逃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款八十万元。案件进入刑事程序,海关缉私部门的意见书中写着涉案货物价值超过千万元,全部应予没收。

两人坐在同一沙发上,一个松了口气,一个愁容满面。这种情景,我在十八年的执业中见过太多。严格说,这并不是单一案件,而是一个制度运行下的普遍现象。

刑法和税法之间的“尺度落差”

在境内销售中少缴增值税,涉嫌的是逃税罪,核心危害被界定为国家税款的损失,处罚重点是追缴税款并罚款,货物通常不会被没收。

在进口环节低报价格,涉嫌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视为既造成税款损失,又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处罚核心变成没收全部货物,加上追缴税款和罚金。这意味着当事人可能同时失去全部货物和大量资金。

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对于相同的税款损失,财产处罚的尺度竟能产生如此大的反差。这在法律上不只是条款适用的问题,还关系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在刚性条款中寻找解释空间

我们在辩护中会从几个方向寻找突破:

  • 界定“走私货物”的范围。是全部货物,还是仅与偷逃税价差部分相关?通过会计审计和货物证明,力争切割出合法部分。

  • 限制“供犯罪所用财物”的过度延伸。反驳将正常贸易账户或偶尔租用的运输车辆一并没收的做法。

  • 强调没收的“从属性”。让处罚的严厉程度与行为的恶性相匹配,避免因单纯价格申报不准确而动用全部没收这种极端手段。

这些工作需要大量证据和耐心,有时像是在法律的密林中找一条缝隙,但正是这些缝隙,能为当事人争取一线生机。

企业家的生命线:合规通关

对进出口企业来说,税务纠纷也许还有补救的空间,但在海关面前,一个小小的申报失误可能带来刑事风险和财产的彻底损失。把通关合规当作生命线,这不是夸张的比喻,而是一条沉甸甸的建议。

从更长远看,我期待法律和司法政策能在走私普通货物的财产处罚上引入比例原则,对合法货物尽量采取补税加罚金而非全额没收。这不仅有助于让刑罚的威严更具说服力,也能避免因为过度惩罚而伤害一个企业的正常经济细胞。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会继续在辩护席上,用最专业的方式为每一个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裁量。这不仅是为了一个人的案件,更是为了让制度运转得更公平、更理性。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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