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个来自外省某市的家属在杭州找到我,说他的朋友因为参与网络赌博的“上下分”操作被刑拘了。坐下来聊了几分钟,我发现这类案件在近几年真的越来越多,而争议焦点,往往在于——这种上下分到底算不算“接受投注”。
“上下分”不等于“庄家”——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关键
先说个案子。前年我代理过一位王某,他在一个赌博平台帮人做充值和提现,并不参与任何赌局。赌客赢了钱,他按照指令把钱打回去,输了就把分值扣掉。听起来是不是很简单的“跑腿”活?
法律上,开设赌场罪里的“接受投注”,本质是指对赌资流向的实质控制,以及对赌局结果有主导权。换句话说,类比到现实,就是赌场的“庄家”:能掌握谁押注、押多少,甚至可以干预输赢。而单纯的“上下分”,只是资金划转,没有赔率权限、没有后台管理权,也无法看到具体的投注记录。
这种差别其实很关键——如果认定为“接受投注”,往往是主犯甚至重刑;如果仅是支付结算服务,一般是从犯,量刑会轻很多。这也是辩护的第一着力点。但这只是表层认识,真正的难点在下面。
司法认定差异——同案不同判的尴尬
刚才说的这个差异,在不同法院认定中,结果可以天差地别。有的法官认为,收了赌客的钱再去给他们充值分值,这就是事实上的“接受投注”,即使你没参与赌局管理;有的法官则倾向于认定你只是帮网站做资金结算。
拿我手里的案例来说,两个案子条件很接近:金额都不小,操作方式也几乎一样,一个案子主犯4年刑期,另一个案子从犯缓刑。这种落差,不是因为事实不同,而是认定路径不同——第一类走“代理并接受投注”逻辑,第二类走“支付结算服务”逻辑。
所以,辩护的时候必须有针对性证据——证明上下分人员不具备后台权限、不干预投注、不知道赌客输赢情况,只是按指令转账。这样的事实基础,才有机会把案件拉回“支付结算”轨道。但问题来了,如何操作才能落地?
辩护落点——争取从犯的三大方向
说到底,这类案件争取从犯认定的路径,我总结出三条:
第一,行为性质界定——要持续强调行为只是执行资金划转指令,没有介入赌博业务实质环节。
第二,职能权限证明——通过提取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后台权限说明等,证明上下分人员缺乏投注管理权。
第三,作用轻微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次要,没有发展下线,没有长期固定合作,甚至是偶尔帮忙。
在庭审上,这些事实点必须一一落实,因为法官的心证很容易受金额、次数这些外在指标影响。如果不能切换认定框架,量刑差距会非常大。站在辩护角度,只要有足够事实证明是“支付结算”,结合刑事审判参考第804号中的案例支持,就有机会让案件走向缓刑或轻刑。
说了这么多,其实关键是抓住认定的分岔口。案件进来时,事实已经发生,我们无法改变。但我们能影响的是——这个事实在法律上被归到哪一类行为。只要方向对,即便道路曲折,也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轻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