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我在杭州遇到过一个涉黑案件,十几名被告人,因为案情复杂,法院决定分案处理。当事人家属问我:“分案是不是对他有利?”——这其实是很多朋友都会关心的问题,但现实远比表面简单。
分案的初衷,其实是为了保障权利
按理说,分案制度并不是为了办案机关方便,而是为了让被告人能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和对质权。比如,当不同被告之间存在严重的辩护冲突,或者有人长期在逃、因重病无法到庭时,分案可以避免让已到案的人陷入漫长等待,也能防止在合并审理中出现“你一句我一句的相互指控”让庭审变质。
在我处理的毒品案件中,人数众多且案情交织,如果强行并案,法庭往往无法深入讨论每个人的细节问题,辩护空间被极大压缩。这时合理分案,反而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去讲清楚自己的事情,这才符合刑事诉讼的本意。
不过,现实中分案的动机,有时会被权力的便利性主导——这个就是问题的开始。
实践中常见的分案误区
刚才提到的涉黑案,就是典型例子之一。有些地方会因为侦查取证方便,把认罪和不认罪的人拆开审理,然后用前案的供述去指控后案的被告。这种做法,看似能提高效率,但很可能剥夺了后案被告的质证权,因为他在前案审理中根本没有机会对那些供词提出质疑。
还有一种情况,前案已经认定了某些事实,后案法官直接“套用”过来,不再进行独立审查。这样一来,后案的被告人等于在没有真正“面对面”庭审的情况下,被认定参与犯罪。这不仅有违无罪推定,也破坏了庭审的实质化原则。
此外,被告人往往在分案决定作出前,连自己案件被拆开的事情都不知道,更谈不上提前调整辩护策略。这种“事前无知情权—事中无异议权—事后无救济权”的状态,我在不少经济案件中都见过,结果就是防御空间被严重压缩。
怎么做,才能让分案回归本意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分案的关键是让它回到“保障权利”的出发点,而不是成为追诉工具。我的建议有三点:
法律要明确分案的标准,比如涉未成年人、共同被告存在实质辩护冲突、有人长期不能到庭、涉案人数过多等情况,可以分案;其他情况慎用。
证据规则要严肃,前案的被告人供述,在后案中仍应视为被告人供述,而不是证人证言,避免模糊身份来规避口供补强规则。
程序上,要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决定分案前,应书面告知,并允许辩护方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通过庭前会议来审查分案必要性。
这样一来,分案才会从影响庭审秩序的技术手段,变回帮助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制度安排。我见过合理分案让一个毒品案的被告人在半年内得到审判,从而避免了超期羁押,而如果并案,他可能要在看守所多等一年,这就是有意义的差别。
刑事案件中的程序,看似细节,往往决定成败。如果分案能回归到保障被告人权利这个核心,它就能成为推动公正的工具,而不是制造不公的借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