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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深度解读:内幕交易中“明知”的认定关键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次举报

那天在律所,我刚泡好茶,助理拿进来一份案卷,是一起涉及内幕交易的刑事案件。案例本身并不复杂,但焦点恰恰卡在一个看似简单却常常被忽视的问题——行为人是否“明知”。

“明知”不是想当然的标签

在很多人的直觉里,只要是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例如董事、监事、高管,就一定知道相关信息。但在实践中并非如此。我经手过的案子里,就有当事人虽然名义上是董事会成员,但由于长期病假或被排挤在决策圈外,在内幕信息形成到公开期间,既没有参与任何会议,也没有和其他知情人接触过。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实际知晓信息,就不能轻易认定“明知”。

这个细节往往是辩护的突破口。因为一旦查明他确实未接触到核心信息,那么这一要素就缺失,可能直接动摇内幕交易罪的成立基础。

但事情往往没这么简单。很多侦办人员会基于职位身份直接推定知情,这就需要辩护人耐心去拆解案发时的人际关系、决策流程,找出当事人缺席的事实链条。

偶然获悉与故意泄露的界限

刚才说到的“缺席决策”,还有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场景,就是偶然获悉。比如,公司两位高管在楼道或食堂聊并购计划,被公司司机、秘书、甚至外包保洁无意听到。对于泄露信息的那两位高管来说,如果他们在一个并不保密的场合下交谈,法律上很难认定他们是基于故意去泄露。“明知”不是一顶可以随便扣上的帽子,必须落在确切的心理状态上。

同理,那些偶然听到、或者靠推测得出内幕信息的人,本质上是无意的获取。在刑法意义上,这与主动探听、刻意搜集有本质区别。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基于明确认知从事证券买卖,就不能认定存在“利用”内幕信息。

推定可以用,但不能失去边界

在内幕交易案件中,推定“明知”是一种常见方法。比如:知情人和交易者关系密切、交易时间正处敏感期、交易行为异常,这些都可能成为推定的依据。但推定不能层层叠加——不能因为推定知情,就再推定泄露,然后再推定获取和利用。

刑法上的推定原则是必须排除合理怀疑。换句话说,如果还有其他合理的解释,就不能用推定直接替代事实基础。这是保障司法审慎的重要底线。经验告诉我,辩护的关键就是在这些可能性中找到支点,让推定失去唯一性。

所以,处理涉“明知”的案件时,一定要厘清信息知晓的路径、时间以及行为背后的心理状态。这些问题才能真正决定案件的走向。

说到底,“明知”的认定是内幕交易案件中最容易被忽略、却又最能影响结局的细节之一。把这层窗户纸捅破,可能就是案件的转折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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