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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引诱卖淫罪中的“犯意”与“机会”之辨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次举报

几个月前,杭州一直飘着细雨,案卷翻到一半时,我注意到一个细节,让我停了下来。那一刻我就知道,这个案子不寻常。公安最初以强制猥亵来立案,但审查后发现罪名站不住脚,便改为引诱卖淫。本以为只是罪名的调整,结果仔细推敲之下,里面的逻辑漏洞却越来越明显。

这是引诱还是只是一次机会?

我见过不少引诱卖淫的案件,大多涉及“犯意引诱”和“机会提供”两种类型。简单来说,犯意引诱是指在被引诱者原本没有卖淫的打算时,通过言语、行动去诱导甚至推动其产生卖淫行为。而机会提供型,则是面对已存在卖淫意愿的人,仅仅为其提供一个实施的条件或场所。

我们的当事人情况有些特别——所谓被引诱者,其实是引诱者本人。这在法律逻辑上出现了悖论,因为刑法上的引诱卖淫罪要求对象是“卖淫者”,而此时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对象。这让我不得不反问:如果行为只是一次嫖娼行为,它应归入治安违法,而非刑事犯罪。这就是案件的关键,也是我们辩护的第一突破口。

当事人往往会问:“那公安怎么建的案呢?”其实背后常有“无界侦查”的影子——原本调查的是一个行为,中途扩大范围去寻找其他可能的违法点。但法律不是可以随意切换罪名的流程机器,这种混用指控的做法都需要被严格审查。

法律定性中的灰色地带

刚才提到的逻辑矛盾,在庭审中非常重要。我常说,法庭上每一个字都可能是关键。检察院认为只要提供条件,就是引诱。但从刑法的原意看,提供条件给本就卖淫的人不构成引诱卖淫,因为你并没有改变和促成他的犯意,你只是参与了交易。而交易行为的描述如果回到法律本身,那就更接近治安处罚的范畴。

这样的案件往往会陷入一个模糊地带,执法机关为了不让案件“落空”,会倾向于套用更严重的罪名。这时候,辩护的工作就是一层层剥开事实,看清本质。举个例子,就像有人把一场普通的民事纠纷硬拉到刑事案的框架里,法律的边界感就会被模糊,这对当事人极不公平。

我记得在外省某市的一个类似案件中,公安原来查的是产品A的质量问题,中途查到产品B的线索,就想并案处理。问题是,产品B是否违规,本该另行调查确证,而不是在原案基础上随意扩展。这和我们这个案子的逻辑是一样的——非法不能靠随意更换对象来成立。

辩护的核心:厘清行为性质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我们的工作是帮案件找到它应有的“归类”。在引诱卖淫罪的辩护中,第一要确认被引诱对象的身份和意图,其次要分清是主动引诱还是被动提供机会。搞清楚这两点,案件的走向就会完全不同。

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家属往往非常紧张,尤其看到罪名变更时会立刻联想到更重的刑罚。我通常会让他们坐下来,摆开案卷,一条条分析,让他们明白变更罪名不必等于加重责任。这一过程不仅是法律分析,也是心理安抚。

从我十八年的刑辩经验看,很多案件并不是“无解”,而是在混乱的立案逻辑中被拖进了更深的法律泥潭。澄清事实、锁定法律边界,就是我们找到转机的方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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