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加班整理案卷到深夜,合上宗卷时,我想起前不久办结的一个案子。说实话,执业十八年,形形色色的案件见过不少,但这个案子,从侦查机关最初的定性到最后我们辩护的方向,整个过程确实有点“奇特”,也特别值得拿出来和大家聊一聊。很多时候,当事人面对变来变去的罪名会感到恐慌和迷茫,但其实,每一次变化,都可能藏着转机。
“机会提供”还是“犯意引诱”?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办案子有时候像解九连环,得一环一环来,找准那个最关键的活扣。在很多涉及人的行为定性上,最关键的那个扣,往往就在于“主观意图”。我举个生活中的例子:你在路上看到一个钱包,你跟旁边的人说“你看,那有个钱包”,这是陈述事实;但如果你对一个手头拮据的朋友说“你看,那有个钱包,拿了它我们就能去吃顿好的,神不知鬼不觉”,这就可能是在“引诱”了。这两个行为,性质完全不同。回到我们今天要聊的“引诱卖淫罪”,这个罪名的核心,就在于“引诱”二字。法律要惩罚的,是那种从无到有,“创造”出卖淫意图的行为。也就是说,被引诱的女性原本并没有这个想法,是在引诱者的劝说、利诱、哄骗之下,才产生了卖淫的念头并付诸实施。如果她本身就有这个意图,或者本身就是失足妇女,那么有人为她介绍个“客户”,这在法律上更倾向于被认定为“介绍卖淫”,或者仅仅是“提供机会”,其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与“引诱卖淫”相比,完全不是一个量级。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恰恰就在这一点上认知模糊,把“介绍”和“引诱”混为一谈,从而对案件的走向产生了错误的判断。
辩护中的“釜底抽薪”:为何我们敢于挑战变更后的罪名?
说到实际操作,就得回到我们开头提到的那个案子。几个月前,当事人王某的家属慌张地来找我,说王某因为涉嫌强制猥亵被刑事拘留了。我们团队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并仔细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几轮讨论,我们判断强制猥亵的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定罪难度极大。果不其然,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也认为强制猥亵罪名难以成立。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办案机关将罪名变更为了“引诱卖淫罪”。家属一听,又紧张起来,觉得是不是“一罪不成,又来一罪”,这下肯定跑不掉了。我当时让助理给家属倒了杯热水,告诉他们,先别慌,罪名的变更,对我们来说可能反而是个好消息。为什么这么说?正如前面提到的,引诱卖淫罪的成立有非常严苛的前提。在这个案子里,我们翻了三遍案卷,终于在一份不起眼的证据里发现了突破口。我们发现,所谓的“被引诱者”,其实在认识王某之前,就曾有过类似的行为。王某的行为,本质上只是充当了一个“中间人”的角色,为双方的交易牵了线,并从中收取了一笔数千元的费用。他并没有凭空“创造”出一个卖淫女。他的行为更像是在一个本就存在的供需关系中,提供了信息和机会。这和“引诱”的本质,也就是“犯意引诱”,相去甚远。在法庭上,我们正是抓住了这一点,进行了釜底抽薪式的辩护:既然没有“从无到有”的犯意引诱,那么这个罪名的根基就不存在。最终,我们的辩护意见得到了采纳。
面对“花样”罪名,家属和律师应该怎么办?
这个案子也让我想起另一个在外省某市的案例,一家科技公司最初因为产品A的问题被立案调查,但在侦查过程中,办案机关又开始调查该公司的产品B。这种“无界侦查”的现象,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当一个方向走不通时,侦查机关可能会尝试从其他角度寻找突破口。很多家属一看到罪名变了,或者调查范围扩大了,第一反应就是害怕,觉得事情越来越严重。这种担心我完全理解,毕竟家属在外面等着,那种煎熬我见过太多次。但我想说的是,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不怕这种情况。恰恰相反,每一次罪名的变更,都意味着我们需要更严谨、更细致地去审视新的指控。法律的尊严在于其精确性,每一个罪名都有其清晰的构成要件,差一个都不行。律师的工作,就是拿着法律这把尺子,去仔细地丈量指控的每一个事实、每一个证据。所以,当事人及其家属要做的,不是无谓的恐慌,而是选择相信你的律师,与律师进行充分、坦诚的沟通。把你的所有困惑和担忧都告诉律师,让我们来做专业的判断和应对。请相信,面对复杂的案情,专业的审视和理性的分析,永远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坚实的盾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