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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诈骗罪二审改判的三个关键突破口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次举报

一个年过六旬的当事人,一审因诈骗罪被判了十一年,二审却迎来转机——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这个来自外省的案子,让我在深夜翻看案卷时感触颇深。很多人以为,一审判决下来了,板上钉钉了,但其实,法律程序给予当事人的,不止一次机会。今天,我想通过这个案例,聊聊在诈骗罪这类案件中,二审的“突破口”可能藏在哪些看似平常的细节里。

事实基础:男女关系都说不清,案件性质如何定?

办过那么多诈骗案,有时候觉得像看一出没头没尾的戏。这个案子里,当事人和报案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一方说是朋友,另一方说是情侣。这在很多人看来,可能只是个“名分”问题,但在法律认定上,却是决定案件性质的基础土壤。是朋友间的经济往来,还是情侣间的亲密赠与,直接影响到转账行为的法律定性。法院在二审中指出,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报案人向当事人转账一百多笔,次数、金额、时间点都缺乏合理解释。如果连最基本的人际关系都没查清楚,就像盖房子没打地基,上面所有关于“诈骗”的指控,都显得摇摇晃晃。这提醒我们,在面对这类涉及复杂私人关系的经济指控时,理清关系脉络,往往是辩护的第一道防线。

核心要件:非法占有目的,不能靠推测认定

关系说不清,目的就更难认定了。诈骗罪的灵魂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目的不是靠感觉,而是要靠扎实的证据来证明或反驳。这个案子很有意思,二审法院特别指出,一审没有查明当事人经营果园的真实收支情况,也就没法判断她到底有没有偿还能力。当事人说自己有存现金的习惯,侦查机关也没有去进一步查证。更关键的是,当事人养狗花了钱,但这钱是不是直接来自于报案人的转账?是不是属于“挥霍诈骗所得”?这些都没查清。我常跟团队里的年轻律师说,认定一个人的主观目的,得像考古一样,把每一层土都挖开看清楚。如果仅仅因为当事人花了钱、欠了债,就反向推定她一开始就想非法占有,这在证据上是站不住脚的。法庭最终采纳的,必须是环环相扣的证据链,而不是合理的怀疑。

行为与结果:每一笔钱,都得对应一个“谎”

目的难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链条就更需要谨慎审视。诈骗罪的构成,要求虚构事实的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的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简单说,对方给你转这笔钱,是因为你说了这个谎。这个案子暴露了一个常见的问题:小额混杂的转账,性质如何区分?从一百元到上万元,两年间转了一百多笔,报案人到底是因为哪次欺骗而转了哪一笔钱?法庭发现,现有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证据,无法明确地将某次“虚构需要对公转账避税”这样的谎言,与具体的某一笔转账对应起来。这意味着,有很大一部分资金往来,无法排除是自愿赠与或其它经济互助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就构成了“因果关系不明确”。办这类案件,辩护工作有时就像做精细的账目审计,必须一笔一笔地去核对,去质疑,把不属于“诈骗”的部分,清晰地剥离出来。

这个案子从十一年有期徒刑到发回重审,其转折点并不在于出现了什么惊人的新证据,而在于二审法院严格审视了那几个从一开始就可能被忽视或模糊处理的基本问题:关系、目的、因果链条。它告诉我们,即便面对看似不利的局面,法律对证据的要求依然在那里,坚守着公正的底线。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这既是一线希望,也提醒我们,在案件初期就关注这些核心要件,是多么重要。法律程序的意义,就在于不断地检验和追问,直到事实最大限度地清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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