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象:一笔“工资”引发的刑事立案
不久前,我处理了一个案子。当事人是杭州一家公司的财务,我们暂且叫他小王。因为对离职补偿的事不满意,他心里憋着一股气。在办理离职手续期间,他利用自己保管的公司账户U盾,把账户里的几千元钱转到了自己名下。很快,公司发现了这笔“不翼而飞”的资金并报警,小王因涉嫌盗窃罪被立案侦查。被带走的时候,他可能还很困惑:这是我应得的工资,怎么能算偷呢?
从表面证据看,案子似乎很简单。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将公司账户的钱转到个人账户,这个行为被初步认定为“盗窃”,逻辑上好像也说得通。而且,在案子移送到检察院后,面对相对清晰的证据链,小王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也据此给出了一个明确的量刑建议。走到这一步,在很多当事人看来,结果似乎已经板上钉钉了。但问题恰恰出在这个“罪名”上。
定性:是“偷”还是“占”?
当小王的家属找到我时,我第一眼看到的不是金额大小,而是他的身份和行为性质。他是一名财务人员,转钱用的是职务上保管和控制的U盾。这让我立刻想到另一个罪名:职务侵占。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虽然都涉及非法占有财物,但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盗窃,是秘密窃取他人控制下的财物。而职务侵占,是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关键就在于“利用职务便利”。小王作为财务,对U盾和账户资金有实际的控制和处分能力,这种能力是基于他的职务产生的。他转走钱的行为,更像是利用职务之便“处理”了本单位的钱,而非从外部“偷走”不属于他控制的钱。当时检察官在“离职前转”还是“离职后转”的时间点上有些犹豫。在我看来,只要转款行为发生时,他仍因职务关系对账户具有实际控制力,就具备了利用职务便利的条件。这就像保管仓库钥匙的人,在交还钥匙前的最后一刻拿走了仓库里的东西,其行为本质仍是利用了保管的职务便利。
定性一旦不同,处理结果就可能天差地别。职务侵占罪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而案中涉及的几千元,很可能并未达到这个标准。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之前基于盗窃罪签署的认罪认罚和量刑建议,其基础就动摇了。
争取:在“认罪认罚”后寻找转机
可能有人会说,当事人都已经签了认罪认罚了,律师还能做什么?这恰恰是专业律师需要介入的关键时刻。签署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定性有完全准确的认知,更不意味着辩护空间的彻底关闭。
在这个案子里,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核心观点就是: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且因数额未达立案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应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这个观点提出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令人敬佩的是,检察官并未因为已经拿到认罪认罚而草率结案,而是以极其严谨的态度,要求侦查机关就行为性质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补充侦查。这个过程本身就体现了司法人员对事实真相和法律适用的审慎追求。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相关意见,对小王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个结果,是法律正确适用的体现。作为律师,我们的价值在于,在最关键时刻,用专业的视角发现问题,并通过法定程序清晰地呈现给办案机关,帮助他们更全面地审视案件。律师的专业意见与检察官的审慎履职,共同促成了一个公正的结果。
所以,当面对一个看似“证据确凿”甚至已经“认罪”的案子时,当事人和家属不必过早绝望。法律的复杂性往往在于对行为性质的精准界定。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抽丝剥茧的审查,寻找那个可能被忽略的“定性”突破口,或许是扭转局面的关键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