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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团队:从犯认定如何争取二审改判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经常有当事人家属问我,二审还有机会吗?一审判决下来,感觉天都塌了,上诉是不是只是走个过场?说实话,这种心情我太理解了。在杭州执业十八年,我见过太多一审不利,但在二审找到突破口的案子。最近研究了一个外省同行办理的案子,很有启发,其中关于“从犯”认定的攻防,特别值得拿出来聊聊。

为什么一审法院常常“看不见”从犯?

这个案子挺典型。当事人张总、金先生等几人,租用了某集团旗下子公司的厂房设备。除了正常租金,他们每月还需向该集团的一位董事支付一笔可观的“好处费”,以换取经营上的各种便利。此外,他们还与该董事商定,由集团为他们的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他们再支付开票手续费。后来案发,公诉机关指控张总涉嫌行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项罪名,金先生涉嫌行贿罪。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律师关于二人属于从犯的意见,判处的刑期不轻。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困惑,律师明明提了是从犯,为什么法院不认?这里有个很关键的认知差异。在辩护律师眼里,我们看的是当事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具体行为、参与程度和实际作用。我们可能会觉得,当事人只是执行者、辅助者,理应认定为从犯。但在法官的一审视角里,特别是在一些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共同犯罪中,法院有时会更侧重于“你是否参与了”这个事实本身。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对犯罪完成起到了实际作用,即便作用相对较小,一审法官也可能基于“严厉打击”的惯性思维,倾向于不区分主从,或谨慎认定从犯。这就形成了第一道难关。

二审的“扭转”靠什么?不是声音大,是角度巧

一审判决后,张总和金先生的家属分别委托了律师提起上诉。这也是绝望中寻求希望的标准动作。两位刑辩同行接过案子后,没有简单地重复一审的辩护词。他们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办案机关深入沟通,反复研磨案卷材料,终于在二审法庭上找到了新的发力点。

针对张总涉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提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犯意的发起、关键环节的操控、大部分利益的归属,都指向了那位集团董事(另案处理)。张总的行为更偏向于被动配合和具体执行,地位较轻、作用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而对于金先生的行贿罪,辩护律师则着力论证,在行贿的共同故意形成和具体实施过程中,金先生处于次要和辅助地位。请注意,这里的辩护不再是笼统地说“他是从犯”,而是紧扣当事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具体罪名中、在“行贿”这个具体行为里的“次要作用”。把“从犯”这个法律概念,用具体、细微的事实和逻辑进行填充和支撑,说服力就完全不一样了。

从“辩点”到“改判”,律师的实战技巧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张总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金先生在行贿罪中属于从犯,并依法对两人减轻了处罚。两人的刑期和罚金都得以减少。看到这个结果,我也为当事人松了口气。虽然我了解到该案因其他疑点仍在后续法律救济程序中,但单就“从犯认定”这一仗,打得非常漂亮。

复盘这个案子,能给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什么启示呢?首先,不要轻易放弃二审。一审更像是“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而二审有时会给“重新审视法律适用和量刑情节”带来宝贵空间。其次,家属在委托律师时,一定要找有丰富刑事二审经验的律师。因为二审辩护的核心往往不是重构事实,而是从一审卷宗和判决中寻找“法律适用错误”或“量刑情节认定不当”的突破口,这需要极强的案例研判和逻辑论证能力。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信任你的律师。像这个案子中,律师通过细致工作,把“作用较小”这个模糊说法,变成了法官能够采信的具体理由,这背后是大量的专业积累和庭下功夫。

刑期上的哪怕一点减少,对当事人和家庭都是莫大的慰藉。这条路走起来很难,但绝非没有希望。关键在于,每一步都要走得扎实,每一个辩点都要落到细节。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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