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可能只是想快点把工作做完
一位公司或单位的管理人员,因为一笔紧急的工程款、材料款支付不了,供应商催得紧,项目面临停工。情急之下,他可能通过一些不太规范的财务操作,比如先用其他名目把钱支出来,转头就付给了施工方。事情办完了,在他自己看来,不过是“灵活处理”了一下公事,钱一分没进自己口袋。可当调查人员找上门时,他才惊恐地发现,自己涉嫌的可能是“贪污”。这个场景,我在办案中见过不止一次。很多当事人直到坐在我对面,依然满脸困惑和委屈:叶律师,钱都给公家用了,怎么就成了我贪污?
这个问题,恰恰点中了这类案件辩护的核心要害之一。从纯粹的法律条文上看,贪污罪的构成,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换句话说,你拿钱时,想没想过要把它变成自己的。如果一开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单位的燃眉之急,并且钱也确实用在了公务上,那么整个行为的性质就可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司法解释里也有明确的精神,赃款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在认定时需要特别审慎。所以,看到当事人焦急的样子,我通常会先让他们冷静下来:别慌,我们先把每一笔钱的来龙去脉,仔仔细细地捋清楚。
“用于公务”的证明,难点在哪里?
道理听起来简单,但证明起来,却是辩护中最困难也最核心的环节。调查机关首先看到的是“套取”这个动作,这是客观事实,也是立案的起点。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要构建起另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去证明在那个“动作”背后,当事人真实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
我记得有一起案子,当事人是外省某市一家国企的部门负责人。当时单位有一笔数十万的应付款项因为审批流程冗长卡住了,对方公司几乎天天来催。他为了不影响合作关系和项目进度,就指示财务以“备用金”的名义提出了一笔钱,当天就转给了对方公司。后来审计发现问题,他第一时间被调查。这个案子里,我们团队花了大量时间,去梳理当时的会议纪要、往来邮件、付款凭证,甚至找到了当时催款的对方公司人员取证。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一个事实:这笔钱的流动轨迹清晰,从单位账户出来,绕过中间环节,直接进入了正当的债权方账户,全程没有在当事人个人账户或控制下有任何停留。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为其套取公款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支付的工程款部分未计入犯罪数额。这个结果,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那些看似琐碎、却环环相扣的证据。
所以,当家属问“还有没有希望”时,我的回答往往是:希望就在于这些细节里。当事人当时有没有向上级汇报的痕迹?付款凭证是否齐全?事情办完后有没有在单位内部说明?这些工作痕迹,在关键时刻,可能就是厘清“为公”还是“为私”的关键。
面对调查,当事人与律师该如何应对?
说了这么多,如果你或你的家人不幸面临类似的调查,应该怎么办?根据我们团队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有几个步骤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是心态的调整。恐惧和慌乱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可能让人做出错误判断。事情发生了,正视它,把精力转移到如何应对上来。
其次,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第一时间联系一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律师介入后,首要任务是通过会见,了解全面的、未经修饰的事实经过。当事人需要坦诚地告诉律师每一个细节,包括那些自己觉得可能“不妥”的操作。律师的职责不是评判对错,而是在法律框架内,为你寻找最有利的辩护路径。
再次,与律师密切配合,系统地梳理和收集证据。就像前面案例提到的,所有能证明款项最终用于公务的蛛丝马迹都不要放过:合同、发票、银行流水、沟通记录、知情同事的证言等等。律师会指导你如何合法、有效地固定这些证据。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形成清晰的辩护思路。这类案件的辩护,本质上是一场关于“主观故意”和“财物去向”的证明战。我们的策略就是紧紧围绕这两点,用扎实的证据去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向办案机关清晰地展示:当事人的行为虽有瑕疵,但其初衷和结果都是为了单位公务,并未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在杭州执业这么多年,我深知每一起刑事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焦虑和无助。法律是严谨的,但也是讲道理的。那种“为公家办事却惹上官司”的委屈,我完全理解。找到问题的关键,用证据说话,很多看似棘手的局面,依然存在转圜的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