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业务的朋友,尤其是跑项目、办手续的,对“盖章”这两个字肯定不陌生。有时候,一个项目能不能推进,业绩能不能完成,就卡在一方小小的红色印章上。当所有流程都走完了,就差这一个章,而管章的人又恰好不在,那种焦虑,我隔着电话都能感觉到。也正是在这种时候,有人心里会冒出一个危险的念头:“要不,我自己找人‘解决’一下?”
最近,我就看到了这样一个案子。一个姓黄的年轻人,在一家新能源公司做业务,负责推广屋顶光伏发电。为了能快点完成手续拿到提成,他动了歪脑筋,找人伪造了十多枚公章,这里面既有乡镇政府的,也有村委会的。说真的,看到案卷时,我一点也不意外。在杭州执业这十八年,我见过太多因为一时糊涂、想走捷径而陷入困境的朋友。他们往往不是什么穷凶极恶之徒,只是在压力之下,做了一个错误的选择。
“都是公章”,为什么村委会的章不算“国家机关印章”?
很多当事人第一次来找我时,都会带着类似的困惑。在他们看来,盖了红章的文件就具备了某种“官方”效力,村委会的章和乡政府的章,似乎没什么本质区别。小黄这个案子里的一个关键点,恰恰就在这里。
他伪造的印章里,有一部分是村委会的。那么,伪造村委会的印章,和伪造乡镇政府的印章,在法律上是一回事吗?答案是:完全不是。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关键词是“国家机关”。乡镇政府、自然资源所,这些都属于国家机关,伪造它们的印章,毫无疑问是犯罪。但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它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
这怎么理解呢?我打个比方。这就像你住的小区里的业主委员会,它能管小区里的停车、绿化这些事,但它不代表政府,不能行使政府的权力。村委会也类似,它处理的是村子里的内部事务,是村民自治的体现。所以,它的印章,不属于“国家机关印章”。
因此,在计算小黄的犯罪数量时,那些伪造的村委会印章是不能被计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数量里的。这一下,定罪的基础就发生了变化。办案子有时候就像解九连环,得一环一环来,找准了第一个环,后面的就顺了。当然,我必须强调,这绝不意味着伪造村委会印章就没事了,它依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只是性质不同。
刻了11枚章,为什么还不是“情节严重”?
好,既然村委会的章不算,那小黄伪造的那11枚乡镇政府、自然资源所的章,可是实打实的国家机关印章了。很多人会想,11枚,这数量也不少了,怎么最后法院还认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只判了两年呢?
这就触及到了刑事辩护中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如何理解法律条文里的“情节严重”。
这就像医生看病,不能只看体温高不高,还要结合是什么引起的,有没有其他并发症,对身体造成了多大影响。办案子也是一个道理。“情节严重”四个字,从来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游戏,不是说超过多少个就一定“严重”。它是一个综合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确实会参考一些标准。比如,针对伪造机动车证件这类犯罪,有个司法解释提到了“三本以上”可以作为入罪门槛。那么,对于更重的“情节严重”,有些观点会认为可以参考入罪门槛的五倍,也就是十五枚左右。但我要强调,这只是一个参考,不是板上钉钉的法律规定。
在这个案子里,比数量更重要的,是两个因素:
第一,具体的用途。小黄伪造印章,是为了办理光伏入网手续,目的是为了自己的业绩提成,虽然违法,但性质上和那种为了进行重大诈骗、转移资产而伪造印章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有明显区别。
第二,造成的后果。这一点至关重要。小黄伪造的那些盖了假章的申请材料,还没等真正办成事、造成实际的损失,就在供电所审核那一步被工作人员发现了,并且退回了。这就像一个准备好的炸弹,引线被及时剪断了。犯罪行为被有效遏制,没有造成更广泛、更严重的危害后果,这在量刑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法院最终综合了印章的数量、用途、危害后果、违法所得等所有情况,认为小黄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还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个判决,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是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努力去向法官阐明的道理。
在杭州执业这么多年,我见过太多因为项目压力、资金周转或者家庭变故而行差踏错的人。法律的红线,有时候看起来很远,但可能就在你急于求成时,下一步要踩到的地方。遇到困难,特别是涉及到文件、合同、印章这些事,多问一句,多查一下,或者找个专业的人聊聊,往往能避免一个足以改变人生的错误。记住,任何时候,都不要用一个错误去弥补另一个错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