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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网络平台涉走私案件中的主犯认定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网络交易平台也可能成为走私犯罪的主犯

很多朋友会觉得,走私是“搬货过关”的事,离在线平台、拍卖网站这些虚拟空间很远。但在近几年办理的案件中,我发现,网络平台不仅会被卷入走私,而且有些情况下,它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比想象中更高。记得前年夏天,我在办公室接到一个咨询电话,对方语气有些急,说公司只是做线上交易撮合,没碰货、更没过关,“怎么可能被认定成走私的主犯呢?”

从法律角度看,帮助犯和主犯的区分,不在于是不是亲手把货越过边境,而是看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作用大小。在某起案件中,一家网络公司并不直接申报货物入境,但它设立了交易平台并主动教客服推广低值申报、联系境外物流商、甚至帮助制作虚假票据报关。这种模式吸引了更多买家选择走私入境,不仅诱发了犯意,还打通了跨境支付和运输的“堵点”,让走私活动高效、成批地发生。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它不只是被动配合,而是主动推动、放大了走私犯罪的规模。

按照刑法理论,帮助犯一般是次要、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但当帮助行为明显超越了辅助作用、甚至起到了发起和引导作用时,就会被认定为主犯。这种转变,在网络涉案尤其需要警惕。

为什么线上“帮忙”也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刚才提到的案例有一个突出特点——平台不仅提供了竞拍服务,还解决了最难的一环:境外拍品如何进入国内。合法途径下,买家需要花费精力和成本处理外汇支付、合法运输、报关缴税等环节,这对很多人来说是个门槛。而平台却安排了低值申报、一站式物流商对接、甚至虚构发票,这让原本复杂高成本的合法进口,变成了简单、低成本的走私通道。

司法认定中,如果没有这种贯穿全链条的帮助,走私行为可能根本无法完成,平台就成了犯罪的关键节点。这不仅突破了传统帮助犯的定义,还兼有教唆性质——它主动告诉客户可用非法方式清关,改变了很多原本并没打算走私的人,使他们产生了犯罪动机。

另外,网络空间的“一帮多”效应不能忽视。现实中,一个帮助行为可能只针对一个人,但平台模式可以同时连接成千上万买家与境外团伙,使得一次帮助,变成数千次、甚至数万次走私。这种累积效应,往往会造成特别巨大的税款损失,也会让平台的法律风险成倍放大。

企业与个人需要警惕的法律边界

从这个案例到我以往的办案经验,有几点需要提醒:第一,企业要为员工的推荐、培训设立明确的合法边界。如果客服在推广中涉及违法环节(如鼓励低值申报、提供虚假票据),风险会迅速传导到整个公司。第二,不要低估网络平台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评价。即使没有直接搬运货物,只要在犯罪链条中起到关键推动作用,就可能被认定为主犯。第三,面对跨境业务难题,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违法途径表面看是便利,实质是高风险。

归根结底,法律对主犯和从犯的区分,是基于整个犯罪的结构和各环节的重要性来判断的。网络平台经营者需要意识到,线上“便利服务”并不是安全护盾,如果便利的对象本质是违法行为,该便利很可能就是犯罪的关键支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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