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的朋友都知道,很多时候一个好的项目、一个难得的机会,可能就决定了企业接下来几年的生死。但有时候,一些看似正常的商业机会,背后却可能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最近,我团队就处理了几起类似的案件,当事人直到被带走的那一刻,还坚信自己只是抓住了市场机遇,没想过会和“受-贿”两个字扯上关系。
他们常常困惑地问:“叶律师,我这是凭本事接的项目,怎么就成了犯罪呢?”这个问题,其实触及到了一个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常见的概念——“机会型受-贿”。它和我们传统理解的直接送钱送物的“交易型受-贿”有很大不同,也因此更具迷惑性。
“机会型受-贿”的三个常见陷阱
办案子就像解九连环,得一环一环来。要弄清楚一个行为到底属于正常的商业机会,还是构成了“机会型受-贿”,不能只看表面。我翻阅了大量卷宗和相关司法解释,发现实践中主要会从几个角度去审视。很多当事人就是不小心踩进了这些陷阱里。
第一个陷阱,是“增设交易环节”。什么意思呢?就是利用职权,在正常的流程之外,为你“量身定做”一个环节。比如,一个项目本来应该公开招标,但对方却为你设计了一个独特的、只有你符合条件的“绿色通道”。我们最近办的一个案子,当事人李总就遇到了类似的指控。但我们经过仔细梳理发现,李总的项目是通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获得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规定,并非为他特设。这一点,就成了我们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第二个陷阱,是“直接转卖变现”。说白了,就是当事人拿到这个所谓的“机会”后,压根没打算自己干,转手就把它卖掉换成了现金。这就好比你拿到了一张稀有的演唱会门票,不是自己去听,而是立刻加价卖给黄牛。这种行为,权钱交易的意味就很浓了。如果当事人是自己投入团队、投入资金,辛辛苦苦把项目从头到尾做完,那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这是在经营,而不是在套现。
第三个陷阱,是“定向采购”。这种情况也很常见,在没有公开招标流程的情况下,直接就内定了供应商。这种操作绕开了市场竞争,其背后的利益交换意图也相对明显。所以,当事人获得一个项目时,流程是否公开、透明、合规,往往是判断其性质的重要依据。
是“商业机会”还是“机会型受-贿”,本质区别在哪里?
说了这么多陷阱,你可能会问,那到底怎么区分?其实,问题的核心在于,当事人获得的究竟是一个纯粹的“商业机会”,还是一个被权力“污染”了的获利资格。
我常常跟当事人和家属打一个比方。正常的商业机会,就像是你在一个公开的赛道上跑步,大家凭体力、凭技巧去争取名次。你跑得快,拿了冠军,这是你应得的。而“机会型受-贿”,则像是有人在比赛开始前,就给了你一辆摩托车,让你抄近道。你最后是赢了,但这个“赢”,靠的不是你自己的能力,而是那个给你摩托车的人手里的权力。这辆“摩托车”,就是所谓的“不正当利益”。
因此,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律师的工作,就是要向办案机关清晰地展示,当事人赢得比赛,靠的是自己“跑得快”,而不是借助了什么“摩托车”。这需要我们去仔细审查项目获取的全过程,梳理每一份合同,核对每一次资金往来,向办案机关证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商业逻辑和市场规则,他所获得的利润,是其自身投入和商业能力所带来的合理回报,而不是权力寻租的结果。
说实话,这类案件的辩护工作非常细致,甚至有些枯燥,需要极大的耐心。但每当看到当事人最终洗清嫌疑,或者得到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时,我觉得所有的辛苦都是值得的。法律就像一张看不见的网,我们的工作,就是帮助那些在网边徘徊、甚至不慎触网的人,找到那条安全、合法的出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