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谢某某,为了2%的好处费,主动办卡、买黄金,帮人转移赃款上百万元。一个魏某某,接到“扶贫基金会”电话,以为自己能领到一笔扶贫款,结果一步步按“指示”取钱、转钱,自己只拿了千把块报酬,背上十个月刑期。两个看似完全不同的故事,最后都指向同一个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今天,我想通过这个刚出来的二审判决,和大家聊聊这个离普通人其实并不遥远的罪名。很多人觉得,自己只是借张卡、取个钱,没偷没抢,怎么就成了犯罪?看完这个案子,你或许会明白。
贪念驱动的“明知”
很多案子,根源就在一个“贪”字。谢某某的案子就很典型。他通过朋友介绍,知道了一条“生财之道”:提供银行卡、帮忙取现,就能拿到2%的好处费。请注意,这里的“知道”不是空穴来风,他是从特定渠道获取信息,并且这个渠道本身就带有违法色彩。 于是,他主动办卡、绑微信、换手机号,然后把整套“工具”交给了“上线”。当大额资金在他的卡里进出时,他按照指示,把钱取现、换成黄金,再交出去。他拿到了数万元的报酬,而他名下的两张卡,流经了数百万元的资金,其中大部分是电诈受害人的血汗钱。 这种情况下,法庭认定他“明知”卡里的是犯罪所得,几乎没有悬念。因为整个过程,从动机到行为,都充满了异常交易的色彩。他不是在使用自己的钱进行正常消费或理财,而是像一台“人肉取款机”,被动地接收、转出与自己生活毫无关系的巨额资金。法律上的“明知”,不要求你清楚地知道上游具体是什么罪,只要你认识到这些钱“来路不正”,是为了违法犯罪所得,就足够了。谢某某为了高额回报,选择了视而不见,这本身就是一种“明知”。
从被骗到“明知”的转变
如果说谢某某是主动跳坑,那魏某某的故事,则更能引发普通人的警惕和反思。他最初是一个受害者:接到了冒充“中国扶贫基金会”的诈骗电话,以为真能领到一笔扶贫款。骗子让他提供银行卡信息,说要“刷流水”提高额度才能放款。到这里,他或许只是轻信,是诈骗的潜在被害人。 但转折点很快来了。当他卡里突然收到2万元,并按照指示去银行取现时,银行工作人员出于职业警觉,询问他取款用途。他第一次编造了谎言。当一笔6万元进账,他再次去取款,被银行识破谎言并劝阻时,他的儿子也打来电话,明确告诉他这是骗局,是违法的,让他不要相信。 然而,魏某某不顾银行和至亲的劝阻,换了一家银行,再次用虚假理由取出了5万元。不仅如此,在每次转款后,他还按“上线”要求,将存款回单撕碎拍照,意图销毁痕迹。最终,他转移了十多万元赃款,自己只获得了千余元的“报酬”。 二审法院说得非常清楚:在被多次提醒、告知款项可能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他仍虚构事由、更换柜台取现转款并销毁凭据,这足以证实其主观上具有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故意。他从一个可能的受害者,因为那一点“蝇头小利”和侥幸心理,转变成了犯罪的参与者。法律不会因为他最初是被骗的,就免除他后续“明知”后仍提供帮助的责任。
认罪认罚的“红线”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值得所有当事人和家属高度重视的点:认罪认罚的严肃性。一审时,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了具结书,法院也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判决后,他提出了上诉,并且在二审庭审中,他开始否认自己犯罪,声称自己只是被骗,没有犯罪故意。 正是这个举动,彻底改变了他的处境。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在原审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后,又在二审否认犯罪,依法不应再对其从宽处罚。换句话说,他因为上诉翻供,失去了认罪认罚带来的“政策红利”。这是认罪认罚制度中一条非常重要的红线,它要求当事人必须真诚悔罪,承诺接受处罚。如果只想利用这个制度获取轻判,事后又反悔,法律是不会支持的。 最终,虽然因为司法解释变更(情节严重标准从10万提高到50万),他的刑期从十个月减为九个月,罚金也略减,但他因为上诉翻供,未能获得更大幅度的从宽。这个结果,对他而言,教训是深刻的。 说一千道一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就在于“明知”二字。不要以为“不知者无罪”是万能挡箭牌。当异常的大额资金流过你的账户,当取款时被再三盘问和劝阻,当家人朋友都告诉你这事有问题时,法律的“明知”认定,很可能已经成立。那时,你收取的微不足道的“好处费”,与你将面临的自由代价和人生污点相比,轻如鸿毛。 守住自己的卡,管住自己的贪念和侥幸,就是守住法律的底线,更是守住自己的人生。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