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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这些“坑”你一定要避开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次举报

虚构关系提起诉讼,才触碰虚假诉讼的刑事红线

前年,我接到一个案子,当事人是外省某市的个体经营者。他和别人有过真实的货款往来,但在一次法律纠纷中,为了让诉讼更“有利”,拿了几份经过加工的合同去法院起诉。警方介入后,他非常惊讶,觉得自己只是“调整证据”,不至于被定性为虚假诉讼。
 这个案子问题就出在对“虚假”的理解上。司法解释明确,虚假诉讼罪针对的是“无中生有”型情形——凭空捏造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制造出一场民事纠纷。如果是基于真实存在的法律关系,只是在细节上篡改或夸大,那属于其他犯罪的范畴,比如伪造印章罪、妨害作证罪等,不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这也提醒我们,虚假诉讼的适用范围,比很多当事人想象的要窄。但别因此掉以轻心,因为一旦构成“无中生有”,触发的就是刑事责任,而不是单纯的民事制裁。

不是所有“虚”都算虚假诉讼

刚才说到的那个当事人,在庭审中不断强调:被告也提交了虚假的证据,这难道不算虚假诉讼吗?其实,这又是一个常见的误区。
 虚假诉讼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动作,包括起诉、反诉、上诉等。如果只是处于已经存在的诉讼过程里,用虚假的材料去反驳对方,不是提起诉讼,法律上就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当然,这种行为仍可能牵涉伪造、伪证等其他罪名,但性质上是另一回事。
 另外,很多人会问,如果提起的是仲裁、行政诉讼甚至刑事诉讼,结果也是假的,这算不算?答案是,不算。法律明确虚假诉讼罪的范围,只限民事诉讼,扩大解释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也是我在实际办案时常对当事人强调的,法律的边界不是可以随意延伸的。

轻微情节,也有可能从宽处理

处理此类案件,我会特别关注司法解释第九条给出的“宽严相济”政策。在杭州,我就遇到过一位年轻创业者,因为一次资金纠纷,铤而走险捏造合同起诉,最终被认定情节不严重。他是初犯,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审理结果,还积极退赃退赔,法院和检察机关最后选择了不起诉。
 这类从宽的情形,通常需要满足:危害不大、初犯、在民事诉讼中虽拒绝悔过但接受法院处理、并且积极修复损失。能否拿到这样的处理结果,取决于细节,也取决于辩护团队的努力。
 不过需要记住,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如果捏造事实起诉,但法院还没开庭,也没采取保全措施,就属于未遂,性质和量刑都有不同。这种判断,在案件早期就要审慎做出,因为它决定了辩护策略的走向。

说了这么多,其实不管是“无中生有”,还是出于一时的心急而加工证据,只要牵涉到诉讼,风险就在那里。了解边界、明确行为性质,是避免踩红线的第一步。每一位当事人,都应该在行动之前想清楚:这条路走下去,法律会怎么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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