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处理了几起经济类案件,发现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是“要判几年”,但对于“要罚多少”往往心里没底,觉得这是判决书里一个模糊的数字。直到拿到判决书,看到那个惊人的数额,才真正感到压力。上个月刚办结的一个案子,判决书上的最终认定,相比最初的可能,为当事人节省了巨大的经济负担。这让我觉得,有必要聊聊“违法所得”这个看似专业,却直接关系到真金白银的概念。
误区:总收入等于违法所得?
很多做销售、业务的朋友,甚至一些企业主,容易陷入一个思维定式:公司或个人的银行流水、开票金额,就是“赚到的钱”,也自然会被法律认定为“违法所得”。这种理解在生活里或许没错,但在刑事案件,特别是涉及经营类的犯罪认定中,却可能是个危险的误区。
就拿之前的一个案子来说。当事人经营一家公司,业务模式上有一些法律风险。在案发初期,侦查机关初步核定的涉案金额,是按照其公司账目上的总收入来计算的,那是一个接近百万的数字。这个数字一旦被法院采纳,不仅意味着罚金基数巨大,更直接影响量刑的档次。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听到这个数时,感觉天都要塌了,觉得无论如何也填不上这个窟窿。
问题出在哪?就在于把“收入”和“获利”直接划了等号。这就像开一家餐馆,你不能把顾客付的所有餐费都算作老板的“非法获利”,因为这里面包含了食材成本、房租、水电和员工工资。法律要惩罚的,是剔除了合理成本后的那部分不当得利。如果机械地按照总收入计算,实际上加重了当事人的责任,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认识到这一点,是我们辩护工作的起点。
关键:如何把“收入”还原为“获利”?
刚才提到的那个陷阱,我在执业生涯里见过太多次。公诉方出于举证便利和思维惯性,有时会倾向于采用总收入的认定方式。而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要把账“算清楚”,把“收入”这池浑水,澄清为“获利”这瓢净水。
在那个案子里,庭审后我和主审法官有一次近半小时的电话沟通。这通电话很关键,它不是争论,而是基于案卷证据的理性探讨。我们向法官详细指出,起诉书认定的“收入”中,包含了大量必须支出的、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比如,购买特定资源的费用、支付给下游合作方的分成、物流及包装开销等等。这些钱,当事人并没有实际装进口袋,而是在经营过程中流转和消耗掉了。
我向法官打了个比方:这就像计算一个人的非法经营利润,你不能把他进货的本钱也算作他的利润。法官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同单纯按收入计算是不合理的。最终的判决,将违法所得的认定基数,从近百万调整为了十几万,这是扣除了可证实成本后的实际获利部分。这个认定的改变,直接影响了罚金数额,也为适用缓刑创造了条件。一增一减之间,为当事人避免了可能超过百万的经济损失。当事人拿到判决书时,那份轻松和感激,我能感同身受。
指引:面对类似指控,当事人能做什么?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是想告诉可能面临类似困境的朋友们,不要被最初那个庞大的“涉案金额”吓倒。在涉及经济、经营的案件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常常存在辩护和核减的空间。
首先,也是最基础的,是保留好所有经营相关的凭证。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物流单据、聊天记录……这些在平时可能是堆在角落的废纸,在关键时刻,就是证明成本支出、还原真实获利情况的关键证据。它们能清晰地勾勒出资金的真实流向。
其次,要敢于和专业人士一起“算细账”。很多当事人觉得,公安、检察院认定的事,很难改变。但刑事诉讼是一个层层审查的过程,法院的审判阶段是至关重要的防线。律师的工作,就是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法庭看清这笔账的每一个细节,提出合法、合理、有证据支持的计算方式。
法律是严谨的,它追求的是罚当其罪。从“收入”到“获利”,一词之差,背后是对事实的深入核查和对法律精神的准确理解。对于当事人而言,这不仅仅是数字的变化,更是获得一个公平合理判决的重要一步。山重水复时,别忘了,法律程序本身也留出了据理力争的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