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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中,错误口供有多致命?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去年,我接手了一个诈骗案。当事人是外省某市的一位个体经营者,他一直坚称自己没有骗钱,更没有想侵占别人的财物。但等我翻开卷宗时,却看到几份令人震惊的讯问笔录——几乎全是认罪的表述,而且还承认自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口供的第一句话,可能决定案件走向

很多人第一次被传唤时,心理压力极大,脑子一片空白。警方问什么,就照实或者下意识地“顺着说”,企图早点结束讯问。可在诈骗案件里,法律核心关注的,是两大要素:一是是否存在欺骗行为;二是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第二点,看似抽象,却是检察机关认定诈骗罪成立的关键证据。如果当事人自己在笔录中承认“我就是想占有”,那意味着主观方面已经被坐实,辩护空间会瞬间缩小。换句话说,等于帮对方把最重要的一环补齐了。

我记得看到那几份笔录时,脑海里闪过一句话:“不怕强劲的对手,就怕糟糕的队友。”因为这些有罪供述,不仅在法庭上会成为直接证据,还可能被法官视为案件的“核心定性依据”。

所以,诈骗案的第一阶段并不是等律师到庭,而是从被第一次问话开始。那时的每一句话,都是后续辩护的地基——基建打歪了,房子就不好再扶正。

如何确认笔录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面对已有的有罪供述,我们不是束手无策。第一步,是和当事人会面,逐字核对笔录的内容,确认记录是否真实反映了当事人的原话。有时候,讯问中出现的错记、引导式提问,或者断章取义,都可能让记录的意思发生偏差。

如果怀疑笔录不准确,我们通常会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这一步很关键,因为审查机关在采信供述时,需要确认讯问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录音录像显示供述是被引导甚至被迫说出,那么这份供述的证据效力就可能被削弱。

当然,调取影像只是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寻找与供述相悖的客观证据,比如合同文件、资金流向记录、通讯往来等,用这些事实来证明当事人具备履行承诺的能力,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否则,单凭辩解,很难打动法官或检察官。

我总是建议涉嫌诈骗的朋友,在被传唤前最好与律师先沟通。这不是让人“找后门”,而是为了防止在不熟悉法律语言的情况下,把自己推到不利的位置。

主观目的这个“隐形陷阱”

刚才提到的非法占有目的,其实是很多人容易忽视的陷阱。它不同于明显的骗钱或恶意隐瞒,而是法律上的一种心理判断:当事人在交易或合作中,是否一开始就计划把对方财物据为己有。

我曾遇到一个案子,当事人只是收了预付款,但因为后续的履约出现问题,又没能及时退还,就被认定成了诈骗。这类情况在商业合作中并不少见——交易的外壳里,警方和检方会去寻找是否有“先骗后占”的心理迹象。

在讯问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这点,就随口承认了比如“当时资金紧张,想着先用再说”,这类表述就可能被解读为非法占有的动机,哪怕实际并无“骗”的行为。

说到底,这类案件很考验早期的应对策略。第一句话怎么说,第一份笔录怎么签,都可能影响整个辩护过程。

从这几个案子的经历来看,诈骗案件里,早期的口供往往是成败的分水岭。即使案件表面看似证明能力不足,但只要一份有罪供述被采信,辩护的难度就会急剧增加。反过来说,如果早期就稳住阵脚、如实但谨慎地叙述,并在必要时留下律师的介入空间,案件的走向可能完全不一样。诈骗罪并不是一有什么争议就必定定罪——但前提是,别自己先把有罪的牌打出去。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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