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这些年,我见过不少案件,当事人心里有个疑问挥之不去:供述到底是怎么被认定的?尤其是那些在侦查阶段说了不该说的话,后来才反应过来——那时候的自己,真的算是“自愿”吗?
供述的“自愿性”,法律为什么这么重视
说实话,第一次接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时候,我也在想:为什么法律要花这么大力气去确保供述的自愿性?后来办案多了,答案慢慢清晰——因为这是刑事案件最容易出错的环节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这不仅是制度上的宣示,更是防止冤错案的“防火墙”。
从2024年新规来看,“排非规程”第一条列出三种必须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肉体强制型、精神强制型和程序违法型。它们的共同点是——只要认定存在,就必须排除,没有“酌情空间”,这是硬性规定。这背后,既有对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保护,也有对案件真实的追求。
三种情形的真实差异
很多人觉得,只要没打人,就不算刑讯,其实不然。第一种情形——肉体强制型,除了殴打、非法使用戒具,还包括各种变相肉刑:冻、饿、不让睡觉、长时间保持一个姿势……这些办法可能不留明显外伤,但生理痛苦同样强烈。当事人往往为了立即解除这种痛苦而配合供述。
第二种——精神强制型,核心是心理压力。比如有人威胁“再不交代就揍你”,或者拿家人的合法权益做文章,甚至威胁判重刑、剥夺辩护权。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压力不是当下的疼痛,而是对未来可能降临的损害的恐惧。
第三种——程序违法型,这在实务中不算少见。比如超期羁押、秘密“关押点”审讯,或者非法拘禁,不一定动手也不一定出口威胁,但整个环境本身就是非法的。当事人在这种环境下极度孤立,心理防线容易坍塌。
看似差别很大,但三者的结果都一样——供述的非自愿性,成为它被排除的根本理由。
实务中的应对与启示
作为辩护律师,遇到怀疑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第一步是让当事人详细回忆侦查过程——有没有身体疼痛、被威胁、或者被非法限制自由的细节。哪怕是“不让睡觉”或被关在没有法律手续的地方,都可能是线索。
在庭审阶段,只要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能提供一些佐证线索,举证责任就会转移到公诉方,他们必须出示讯问录像、体检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来证明取证合法。这一点很关键,因为很多当事人以为自己必须拿出全部证据,其实只要提供有效线索,就能启动排除程序。
我常对团队说,排非程序不是一个“附属环节”,它有时候决定整个案件的走向。如果非法供述被排掉,案件很可能就撑不下去。反之,如果忽视了这个环节,可能会错过翻盘的机会。
总结与提醒
从肉体、精神到程序,非法取证的手段有时会很隐蔽。无论是哪一种,本质都是剥夺供述的自愿性,法律才会坚决排除。这是保护当事人权利、保障案件真实的重要制度。
对于正处在案件旋涡中的朋友来说,一旦发现取证过程中有这些情形,要及时告诉辩护律师,并尽量记下细节。法律在这方面给了清晰的规则和程序,只要用对方法,有时就能为案件争取到决定性的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