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拿到《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心情都很复杂。一方面觉得事情总算有了个说法,另一方面又隐隐不安:签了字,是不是就板上钉钉了?后面还能不能争取?我见过太多人,因为对认罪认罚制度一知半解,要么错失良机,要么踩进坑里。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认罪认罚案件里,最关键的“三要”和“三不要”。
第一个坑:把“认罪认罚”当成“走过场”
很多当事人会想,既然都决定认罪认罚了,请律师是不是就没什么用了?无非就是走个程序,签个字。这种想法,是认罪认罚路上最大的误区。
我处理过一起案子,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比较常见,他自己觉得事实清楚,就想快点签了认罪认罚,早点结案。家属找到我们时,已经准备去签具结书了。我们介入后,仔细阅卷,发现其中一笔关键事实的认定存在争议,直接影响到量刑档次的适用。如果按最初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去签,当事人可能会多判好几个月。后来,我们围绕这个争议点,准备了详细的书面意见,并与检察官进行了几轮沟通。最终,检察官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观点,调整了量刑建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结果。
这个案子说明什么?认罪认罚,绝不是当事人单方面“接受”一个结果,而是一个可以、也应当进行“协商”的过程。律师在这里的角色,绝不是旁观者。他是当事人权利的守护者,是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去审查证据、分析法律适用、寻找辩点,并代表当事人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的专业谈判者。一个好的律师,能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那份“最优解”。所以,在决定认罪认罚前,务必请专业律师把关,这是对自己权益最基本的负责。
第二个坑:签了字,就以为“大局已定”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不是就意味着一切尘埃落定,再无变数?并非如此。在特定情况下,即使签署了具结书,依然存在争取进一步从轻处罚的空间。这往往被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所忽略。
比如,在审判阶段,如果出现了新的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像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预缴罚金、或者有立功表现等,这些都可能成为法官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因素。律师需要及时向法庭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据,争取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上,再获得额外的从轻考量。
又比如,有时当事人签署具结书时,由于时间仓促或理解不深,对一些事实细节的认可可能存在偏差。在法庭上,律师依然可以在不否认基本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就某些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细节进行辩护,例如犯罪动机、作用大小、分赃情况等,力求更精准地量刑。关键在于,这种辩护必须建立在“认罪”的基础上,是“技术性”的辩护,而不是对核心事实的推翻。明白了这一点,当事人就不会觉得签了字就只能被动等待,而是知道在后续程序中,依然有需要努力和争取的方向。
第三个坑:程序中的“任性”与“投机”
认罪认罚是一个严肃的法律承诺,它要求当事人的态度具有一贯性。这就引出了两个需要特别注意的“不要”。
第一,不要轻易当庭提出异议。这里说的异议,主要是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的根本性否定。如果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到了法庭上却突然对核心事实或罪名提出异议,那么检察机关很可能会据此认为他不再“认罪”,从而撤回从宽量刑建议,法院也可能不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就好比签了合同又反悔,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说话。对于量刑情节的辩护、对于法律适用的不同理解,依然可以通过律师进行专业、理性的表达。
第二,不要无正当理由上诉。这是另一个容易踩的“雷区”。有些当事人签了认罪认罚,一审也按量刑建议判了,但总觉得判重了,想通过上诉“碰碰运气”。这种做法风险极高。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这种上诉没有正当理由,属于对认罪认罚承诺的反悔,就可能提出抗诉。一旦抗诉,案件进入二审,就不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完全有可能加重刑罚。司法实践中,对于仅以“量刑过重”为由的上诉,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法院加重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上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行使这项权利必须谨慎,尤其在有认罪认罚情节的案件中,一定要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并与律师充分沟通评估风险。
说到底,认罪认罚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给真心悔过、配合司法的当事人一个从宽处理的机会。它需要当事人以真诚、稳定的态度来换取法律的宽容。既要享受制度带来的“红利”,又想在关键环节“摇摆”或“投机”,往往得不偿失。专业律师的价值,就在于帮助当事人理解这其中的规则与风险,做出最理性、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并稳妥地走完每一个法律程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