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确实收钱了,但我也真的去跑关系了,事情没办成,怎么就成诈骗了?”这是我经常听到的当事人困惑。在十八年的执业生涯里,我见过太多因为“请托办事”而陷入困境的人,他们往往在事情没办成后,被愤怒的请托人报案,一夜之间从“能人”变成了“骗子”。
请托型诈骗的两张面孔
想象一下,你托朋友办事,给了他一大笔钱,说:“这事就拜托你了,该打点的你看着办。”这属于“包干型请托”。另一种情况是,你明确告诉他:“这五万是给某位领导的,这三万是买礼品的。”这就是“特定约定型请托”。看似都是请托办事,但在法律上,这两种情况的认定逻辑完全不同。
我们处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当事人收了钱帮人“跑关系”撤销案件,他确实联系了办案人员,也协调相关公司出具了证明材料。虽然最终事情没办成,但我们通过调取通讯记录、公司用印记录等证据,证明他为促成此事付出了实质努力。这种情况下,即使最终事情没办成,也很难认定他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打破“非骗即贿”的思维定式
很多当事人最困惑的是:“如果我确实有能力办成,可能涉嫌行贿;如果没能力办成,就是诈骗。这不是把我往绝路上逼吗?”这种“非骗即贿”的二元逻辑,恰恰是我们在辩护中要重点突破的。
关键在于证明当事人是否为了请托事项付出了真实、诚恳的努力。就像前面提到的案例,我们通过收集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实在积极推动事情进展,这就打破了“只要事情没办成就构成诈骗”的简单逻辑。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过于关注“事情是否办成”这个结果,而忽略了当事人为此付出的努力过程。
从被动自证到主动出击的辩护策略
在请托型诈骗案件中,当事人常常陷入“自证无罪”的困境——需要自己证明确实去找人办事了,而所谓的“关系人”往往避之不及。这时候,我们需要转变辩护思路。
首先,我们要把重点从“事情是否办成”转向“是否努力去办”。通过申请调取相关审批记录、通讯记录等证据,构建证明“实质努力”的证据链。其次,根据案件属于包干型还是特定约定型,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如果是包干型请托,我们要强调钱款具有劳务报酬性质,用途不影响定性;如果是特定约定型,则要重点论证钱款是否用于约定用途。
此外,程序性辩护同样重要。比如,如果被请托的办案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侦查本案,我们可以借鉴相关经验,申请指定管辖,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证据,永远是辩护的基石
请托型诈骗案件往往证据稀缺,双方通常没有书面合同,交易过程私密。这时候,电子数据的取证合法性就成为关键。我们发现,很多案件中,办案机关仅以截图方式固定聊天记录,这无法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根据相关规定,这类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我们要特别关注证据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及时提出程序异议。同时,要尽早申请调取关键证据,包括完整的通讯记录、相关审批文件等,为证明当事人的“实质努力”打下基础。
请托型诈骗案件的辩护,需要我们准确把握不同请托模型的本质特征,通过区分包干型与特定约定型请托,准确界定钱款性质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的关系。同时,要善于运用程序规则,通过管辖权异议、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辩护,为实体辩护创造有利条件。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细致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