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带着借款协议和聊天记录来找我,第一句话常常是:“叶律师,他明明写了借条,怎么就成了诈骗呢?”这种情况,我执业十八年来见过太多。看上去像欠钱不还的民事纠纷,但警方却以诈骗罪立案了,当事人和家属往往一头雾水,压力巨大。今天,我就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和大家聊聊,同样是“借款不还”,法律上到底怎么区分。
一、借款型诈骗的核心:不是“还不还”,而是“想不想还”
我常说,民事上的赖账和刑事上的诈骗,中间隔着一道“主观意图”的鸿沟。法律上的诈骗罪,核心在于行为人是不是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话听起来有点抽象,其实办案时,我们律师和检察官、法官一样,都得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他的主观想法。比如,一个人借钱时用的是假名字、假身份,钱一到手人就消失了,这基本能说明他压根没打算还。再比如,以真实身份借了钱,但立刻换掉所有联系方式,搬了家,玩起人间蒸发,既不想还也没行动,这同样可以推定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更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当事人自己其实已经负债累累,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却对出借人吹嘘自己有房产、有工程款马上到账,编造一个紧急又正当的理由(比如家人生病、生意周转)借来一笔不小的数目。结果钱到手后,大部分用来还旧债、赌博或者挥霍掉了。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以借为名,行骗之实”。即便后来迫于压力还了一小部分,往往也是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改变不了最初的欺诈本质。
当然,法律也不是不近人情。如果借钱时虽然夸大了一点实力,但钱确实投到了正经的生产经营里,只是后来市场突变、经营失败,导致还不上钱。只要他能证明借款时确有还款意图和计划,事后也在努力筹钱,只是客观还不上,那一般就不宜认定为诈骗,还是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所以,关键的区别在于,钱款的真实去向和借款时的真实心态。
二、“两个核心”背后的三个常见误区
道理似乎很清晰,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陷入各种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以为有借条就万事大吉。借条只是民事债权凭证,它证明不了你借钱时有没有撒谎。如果借条背后的借款理由(比如虚构投资项目)是假的,那么借条反而可能成为你实施欺骗的证据之一。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只要后来还过一点钱,就不是诈骗。这点在前面提过,司法实践中会整体审查。如果是出于掩盖罪行、安抚对方的目的,象征性地还一小部分,或者用新借来的钱还旧债,这恰恰说明了其欺骗行为的持续性,不仅不能脱罪,可能还会让案情更复杂。
第三个误区,是出借人方面的。并非只要借款人说谎了,出借人就一定属于“被骗”。这里要考量一个“错误认识”的问题。比如,双方是亲戚、密友或者恋人关系,出借人明知对方说的话有水分,但出于感情还是把钱借出去了,这时法律上可能认为,他出借钱款的主要原因不是被骗,而是基于情感。再比如,对方是职业放贷人,他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本身就有高于常人的判断力,他愿意借,可能是为了高息,自愿承担了坏账风险。在这些情况下,要认定构成诈骗罪,门槛就会高很多。
三、律师辩护的三条现实路径
那么,当家人或自己因为“借款不还”被刑事立案后,律师可以从哪些角度开展工作呢?根据我的经验,辩护路径通常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第一,全力梳理钱款真实流向。这是辩护的基石。我们要通过各种证据(银行流水、合同、证人等)努力证明,借款确实用于了声称的正当经营或合理用途,而不是个人挥霍或非法活动。哪怕经营失败了,只要能固定好证据,就能有力地辩驳“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深入挖掘双方关系背景。如果借款发生在亲友、生意伙伴等特定关系人之间,我们要重点收集能证明出借人“知情”或“出于其他动机”的证据。比如长期的资金往来记录、提及已知风险的聊天记录等,用以论证出借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第三,客观评估还款意愿与能力。即使一时还不上,也要尽力收集当事人曾努力筹款、协商还款计划、有可变现资产等方面的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属于“想还而还不上”的客观履行不能,而非“根本不想还”的恶意侵占。
办案久了发现,这类案件就像在走钢丝,一边要防止真正的诈骗犯逍遥法外,另一边也要避免将正常的商业风险、经营失败用刑事手段来调整。作为律师,我们的责任就是在这中间,用证据和专业分析,为当事人厘清边界,争取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面对此类案件,不必过度恐慌,但也绝不能掉以轻心。因为一个行为的定性,可能直接关系到人身自由。尽早由专业律师介入,厘清事实,固定有利证据,往往是维护合法权益最关键的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