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一线工作多年,笔者深知现行《刑事诉讼法》虽已建立起基本的辩护制度框架,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亟待完善之处。尤其是在阅卷、会见、调查取证等关键环节,辩护权的行使常常受到现实障碍制约。如何通过立法完善,推动控辩关系更趋平衡,是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阅卷权:从“被动接受”走向“主动参与”
目前,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对鉴定意见类证据的查阅权限尚未明确。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被羁押,难以独立行使异议权,而辩护人若无法提前接触相关材料,则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证据瑕疵。例如,在某伤害案件中,因辩护人未能及时获取伤情鉴定信息,错过了重新鉴定的最佳时机,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为此,我们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38条进行修订,赋予辩护人查阅鉴定意见的权利,并允许其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在审查批捕阶段,应明确辩护人对羁押必要性相关的证据材料享有有限阅卷权,避免“盲辩”现象的发生。
此外,讯问录音录像作为验证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其复制权也应予以保障。部分办案机关仅允许律师在指定场所查看,却不允许复制,这在案情复杂、录像数量庞大的情况下,极易造成证据遗漏。因此,有必要在法律层面明确复制权,确保辩护人能够全面掌握讯问过程。
会见权:录音录像可为执业安全“上保险”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会见权,但对会见时是否可以录音录像却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多数办案机关对此持否定态度,一旦出现会见后嫌疑人翻供等情况,律师很容易陷入执业争议。
以广州一起毒品案件为例,律师因无法录音录像,无法证明会见内容的真实性,最终陷入指控与自证的两难境地。而在另一起类似案件中,律师因保留了录音录像,成功证明了自己的执业行为合法。由此可见,明确律师会见录音录像权,既有助于规范会见程序,也有助于保护律师执业安全。
调查取证权:强化配合义务是关键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但缺乏强制力支撑,导致实践中取证困难重重。例如,在某合同诈骗案件中,辩护人试图调取公司财务凭证以证明当事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但遭到拒绝,最终错失重要证据。
我们建议对该条款进行修订,明确被调查方应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让律师真正“拿得出证据”,才能实现控辩双方的实质平等。
审委会列席:让辩护声音进入决策核心
审判委员会在重大疑难案件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目前仅有同级检察长可列席,辩护律师却被排除在外。这种制度安排容易导致审委会决策片面化,不利于全面了解案情。
在某命案审理中,因审委会未听取辩护律师关于立功情节的意见,导致裁判结果引发争议。我们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条款,明确辩护律师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列席审委会会议,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材料,确保其观点能被纳入决策考量。
刑事辩护权的完善,不仅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更是防范冤假错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我们期待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能够倾听更多来自实务的声音,切实回应辩护工作的现实需求。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