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综艺节目嘉宾因牵涉行贿案件引发热议。根据公开的刑事判决书,该案中受贿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而行贿方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不禁让人疑惑:为何行贿受贿“一起查”,却不意味着“一并罚”?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的成立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所谓不正当利益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公职人员违规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如果行为人给予财物是基于正常人情往来,或者未能通过对方职务行为获取违法利益,就可能因缺少这一核心要件而不构成行贿罪。
实践中,部分案件因缺乏“利益勾兑”的直接证据,难以认定行贿犯罪。比如,若行为人系因被索要而给予财物,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这种情况就不属于行贿。这体现了刑法对被动行贿者的出罪路径,需要同时满足“被勒索”和“未获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
法定从宽情节的适用
即便构成行贿罪,法律也设置了从宽处理的空间。《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若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的“被追诉前”指的是刑事立案前,这一规定旨在鼓励行贿人配合调查,提高腐败案件的查办效率。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不适用缓刑和免罚的特定情形,确保从宽处理不被滥用。这种差异化处理既体现了对严重行贿行为的严惩,也为有悔改表现的行贿者提供了出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政策与司法的辩证关系
“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原则,强调对行贿受贿行为同步调查、全面查处。但这不意味着必须同等处罚。“一起查”注重查处范围的全面性,而“区别罚”则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行为人仍可能面临党纪处分、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等非刑事追责。这种“刑事+非刑事”的全方位追责体系,既保持了法律适用的精准性,也形成了有效的震慑。
反腐败既要保持查处力度,也要注重政策效果。“一起查”确保了反腐败的广度,让行贿行为无处遁形;“区别罚”则保证了处理的精度,避免打击面过宽。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实现最佳的反腐败效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