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非法采矿罪的认定往往较为复杂。本案中,被告单位青海JM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了长达十年的煤炭开采活动,但最终却被法院宣告无罪。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讨论,也为我们理解“非法采矿”的法律边界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到“擅自采矿”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未取得许可证”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擅自”开采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青海JM公司虽未及时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其并非恶意规避监管或逃避责任。相反,公司自成立以来便积极申请相关证照,并缴纳了大量税费和管理费用。由于政策调整、企业整合等客观原因,导致其未能如期取得许可证。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将“未取得许可证”等同于“擅自开采”。团队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也强调,青海JM公司的行为始终处于政府指导和监管之下,其生产计划、用地审批、火工品使用等均需经政府部门批准。
二、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关系及优先性
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探矿权人享有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青海JM公司早在2005年便依法取得了江仓矿区二井田的探矿权,并在之后的整合过程中,将该探矿权转移至MLMY集团名下。2014年7月,MLMY集团正式取得采矿许可证,这也间接证明了青海JM公司在早期具备合法开发条件。
此外,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多个会议纪要、行政合同中对青海JM公司的开采行为予以默许,甚至下达了具体的生产任务。这些行为形成了青海JM公司对自身开采行为合法性的合理信赖。因此,将其视为“擅自”采矿并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精神。
三、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分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青海JM公司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开采行为确实造成了生态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这体现了司法审判中对不同法律责任的精准区分。
非法采矿不仅涉及刑事责任,还可能引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问题。对此,法院支持相关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企业通过补种复绿、替代修复等方式履行环境修复义务。这种处理方式既贯彻了全面追责原则,也兼顾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四、司法裁判中的价值考量
本案的判决并未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历史背景、政策变化、政府行为等因素。法院认为,在当时的情形下,青海JM公司基于对政府行为的合理信赖而开展经营活动,不应苛以刑责。
同时,该案也体现出司法机关在办理经济类刑事案件时,注重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