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网络为平台实施的诈骗犯罪呈现组织化、公司化的趋势。在这些案件中,部分员工可能因未意识到行为违法性而被卷入其中。如何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又该如何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责任?本文结合一起真实案例进行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起,张某芳等人设立多个公司,通过冒充正规机构,虚构专家身份,以高价销售劣质产品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祝某妍作为回访部门的一名组员,多次扮演“主任”“助理”等角色,参与了多起诈骗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涉案金额达49万余元,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的核心观点
团队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对祝某妍主观故意的认定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首先,在主观方面,祝某妍一直认为自己所销售的产品是正规厂家生产,并非毫无价值的“三无产品”。她并未主动策划或主导诈骗行为,且消费者使用后确有一定效果。这说明她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其次,在客观方面,祝某妍的销售行为主要依据公司制定的流程和剧本,并未随意定价或虚构事实。消费者对于减肥、排毒类产品的实际需求也具有一定合理性,不能完全归责于她的宣传。
再者,在数额认定方面,起诉书存在明显错误。例如,在吴某兰一案中,祝某妍仅参与销售6080元,后续交易由其他人员完成,不应计入其涉案总额;在曹某一案中,部分款项系李某明个人借款行为,与祝某妍无关,应予以扣除。因此,祝某妍的实际涉案金额应为41万元左右。
此外,祝某妍在整个犯罪组织中处于底层岗位,收入仅为提成,且并无管理职责。她在整个销售链条中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祝某妍构成诈骗罪,但对其涉案金额进行了部分调整,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9万元。尽管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意见被采纳,但法院认为其参与的部分诈骗行为仍属共同犯罪范畴,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犯罪中“从犯”与“主犯”的区分标准,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团队律师始终坚持全面审查证据、严格把握法律适用边界,力求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与合理。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