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司涉罪牵连员工时,办案机关常认为员工长期在特定岗位履职,理应知晓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叶斌律师团队介入后,迅速推进关键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并做应讯辅导,助其梳理细节;深度分析案情,结合当事人岗位层级与认知能力,论证其无法察觉公司涉罪;在关键节点提交取保申请——即便此前承办民警明确告知将报捕,公安机关最终仍未启动报捕,直接为当事人办理取保。
取保后,叶斌律师团队持续与承办民警沟通,提交补充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采纳意见,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
【案情简介】
涉案公司的核心业务是推广股票课程,员工的具体工作为通过电话营销。首先按话术引导客户添加微信,邀请其试听免费课程;若客户认可课程价值,则进一步促成付费购买。后续业务模式调整为,员工致电客户后,不再引导加微信,而是要求客户关注指定服务号,并向该服务号发送 “111”“888” 等特定暗号完成对接。从该服务号后续转化的客户中,部分人员遭遇了诈骗。
【办案流程】
【辩护意见】
胡某某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一,胡某某在客观上并未使用欺骗方法进行诈骗。据胡某某本人所述,其在公司就职话务员岗位,其岗位职责仅系按照其就职的杭州XXX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客户手机号与客户电话沟通,引导客户关注其合作公司的服务号。其在引导客户关注时,虽存在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但是该行为与诈骗行为无关,客户不会因为其话术便交付财物。换言之,客户即使因此添加“内部交流群”或关注服务号,也并不会当然导致被骗。
第二,胡某某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胡某某所担任的话务员岗位,系其公司最底层。首先,该岗位无法了解老板与对方公司所约定关注服务号后所给予的报酬,其仅知道其自身完成公司任务后的提成规则,且该提成规则与市场行情无较大差异,其无法从提成中认识到其工作行为的高风险性。其次,胡某某在涉案行为发生前的工作内容与涉案行为并无较大差异,在其认知中其行为只是将客户引流至公司组建的交流群,变成引流至其他公司提供的服务号。最后,胡某某在民警前往其公司调查时,在公司附近的路口从杜某某口中得知老板引流一人可以从对方获得500元,胡某某知晓该金额存在异常,其当场询问杜某某为什么不提前和她讲。胡某某表示如果其事先知道老板引流一人可以获得500元,其会认识到其中的风险性,并且不会继续从事该工作。由此也可以推断,胡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胡某某在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也未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在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其不构成诈骗罪。
【案件结果】
在该案中,公安机关首先采纳了叶斌律师团队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承办民警已明确告知案件将提请逮捕,最终却未启动报捕程序,直接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
取保后,叶斌律师团队并未止步,而是持续与承办民警积极沟通,进一步提交无罪辩护意见。这一意见最终同样获得公安机关采纳,后者正式出具了终止侦查决定书,为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办案体会】
近年来,公司涉嫌犯罪牵连员工的案件频发。在办案机关对员工存在 “履职即应知违法”的推定倾向下,员工常陷入被动困境,既仅获取劳动报酬,却面临刑事追责风险,权益难以保障。
此类案件中,关键核心在于当事人是否认罪认罚,以及笔录制作是否受办案机关引导。若按公安机关指引制作笔录,承认明知公司犯罪,则取保候审通常易获批准,但会直接阻断“不知情”的辩解空间;若坚持以员工身份主张对公司违法事实不知情,虽会增加取保候审的难度,却因全程无有罪供述,能为后续无罪辩护保留关键基础。
叶斌律师团队常年承办此类案件,具备成熟的办案经验,可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应讯辅导,最大程度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