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认定的关键:作用大小决定责任轻重
“我只是帮忙打了几个电话,为什么也成了诈骗犯?”“我仅仅按照指示去银行取了一次钱,怎么就涉嫌犯罪了?”这些疑问在诈骗案件中屡见不鲜。实际上,在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往往成为辩护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最终量刑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如何判断“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呢?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对犯罪活动是否具有主导权和控制力。
浙江嘉兴曾审理一起涉案金额达450余万元的诈骗案。该案中,黄某某、林某某受他人雇用、指挥,负责操作供卡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手机银行接收、转移资金。尽管涉案金额巨大,但法院认定二人“受人雇用、指使,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最终,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虽然黄某某和林某某直接经手了巨额资金,但对涉案银行账户的进出资金数额及去向无法掌控,实际获利也只有几千元,因此在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
从犯量刑的考量因素
诈骗罪从犯的量刑是一个多层次、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首要考量的是诈骗数额,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不同的数额范围对应不同的量刑幅度。
除了犯罪数额,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是区分主从犯的核心要素。同时,是否具有从宽情节也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比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实践中,从犯的量刑通常比照主犯大幅减轻。数据显示,2024年诈骗案从犯平均刑期为主犯的40%-60%,这充分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有效的辩护策略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团队律师通常会从多个角度为涉嫌从犯的当事人进行辩护。首要的是紧扣当事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和作用,重点论证其从属地位、有限参与度和较低的控制力。比如在前文提到的浙江嘉兴案例中,律师成功论证了当事人“对涉案银行账户的进出资金数额及去向无法掌控”这一关键点,获得了法院的采纳。
精准计算犯罪数额也是重要环节。在湖南常德徐某诈骗案中,辩护律师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分红记录等证据,成功指出“部分款项实际用于运营成本”,有效降低了犯罪数额的认定。犯罪数额的降低直接影响了量刑结果。
积极争取从宽情节同样至关重要。包括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在河北唐山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律师紧扣被告人魏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赃等情节,最终说服法院将刑期由公诉建议的一年十个月减至一年八个月。
此外,充分利用诉讼权利也不容忽视。包括及时申请取保候审、在合适阶段提出不起诉申请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从犯的社会危险性通常较低,这为申请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提供了有力依据。
从犯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政策。它承认不同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差异,避免了简单化的处理方式,使刑罚的分配更加精细化和合理化。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