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引入
有时候,现实情况比法律规定要复杂得多。比如,一名工人没有身份证信息,为了生计只能借用亲属身份去找工作。那如果他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个问题,在重庆的一起案例中有了很明确的回答。
事件经过
2011年初,吴某全因没有户口和身份证,用弟弟吴某荣的身份进入重庆某公司工作。公司也以吴某荣的名义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几个月后,他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问题出现了——吴某全的父母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所申请待遇,却被告知不予支付,理由是参加工伤保险必须实名制,而且参保人是“吴某荣”,而不是死亡的“吴某全”。工伤保险管理所的意思很明确:既然你是冒用身份工作,就不在保障范围内,这笔钱该由公司来付。
法院的审查
案件进入法院后,焦点在于:冒用他人身份参保,到底会不会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法官翻看法律条文,直接引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只要劳动关系真实存在,就具备享受工伤保险的资格。
法院进一步分析,虽然吴某全在工作时使用弟弟的身份信息,但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是为了吴某全这个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这种缴费行为真实表达了为其投保的意思。所以,从法律关系上看,他与社保部门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工伤保险关系。
实名制的适用问题
有人会问,既然《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保必须实名制,是不是违反了就失去权益?法院的观点很明确——该办法里虽然提到实名制,但并没有写明不按实名制参保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缺乏明确的否定性规定,就不能直接据此剥夺劳动者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责任之争
工伤保险管理所还提出,既然冒用身份,那就让公司来赔。可这里又遇到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问题。该条文明确,只有在用人单位本应参保却没参保的情形下,才由单位直接赔付。本案中,公司早就为吴某全缴纳了保险费,也在招工时尽到了合理审核义务,不符合“由单位赔付”的前提。因此,该理由自然站不住脚。
裁判结论
法院最终撤销了工伤保险管理所不予支付的决定,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换句话说,吴某全的父母有权依法领取这笔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提示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工伤时的基本权益。制度上的实名制要求,是为了管理方便和防范风险,但它不能成为剥夺真实劳动者保障权的理由。只要劳动关系真实存在,而且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费,就应当确认劳动者和社保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然,这类案例也提醒劳动者,尽量在合法身份信息下工作和参保,避免在维权时增加额外证明的压力。而对用人单位来说,尽职尽责地核查员工身份信息,不仅是法律义务,也能减少后续争议。
结语
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制度规范和现实需求常常会发生碰撞。司法在解纷时,不仅要看形式,更要看实质——谁在劳动,劳动关系是否真实,社会保险费是否确实缴纳。只有这样,法律的保障作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让制度发挥它应有的安全网效力。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