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物业服务与业主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密。近期,一起因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而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案中,法院最终认定物业公司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并维持了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政府指导价下的物业服务标准
本案的关键在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及合同期满后继续提供服务期间是否仍应适用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并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在此基础上,《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进一步明确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因此,对于都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而言,依法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若业主未作出续聘或另聘决定,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服务期为不定期。这意味着即使合同期满,只要业主未更换物业公司,原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其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标准也应继续适用。
“质价不符”行为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巴南区市场监管局通过调查发现,某佳物业公司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在多个方面未达到合同约定及政府指导价对应的服务标准,包括业主满意度测评、化粪池清掏次数、保安人员年龄结构、监控视频保存时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亦对类似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某佳物业公司虽按政府指导价收取费用,但实际提供的服务却低于相应等级标准,构成“质价不符”的价格违法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严格遵守政府指导价及相关服务标准是基本义务。一旦出现“高收费低服务”的情况,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广大业主来说,也要关注自身权益,积极行使监督权,必要时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