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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要点解析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次举报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以网络平台为载体实施赌博犯罪的行为日益增多。其中,开设赌场罪成为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项刑事指控。

什么是“情节严重”?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条文可以看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将直接决定量刑幅度。然而,“情节严重”这一表述在法律文本中属于概括性条款,其具体适用需要结合司法解释与办案实践。

2010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四条规定了多项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例如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或者组织赌博活动次数较多、时间较长等。

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尺度?

团队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虽然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法院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仍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在一起网络赌博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组织多人参与赌博,涉案金额较大,但因未实际抽头渔利,最终被认定为“情节一般”。这说明,除了金额和人数之外,行为人是否具有明显的牟利目的,以及是否具备组织性、持续性等特征,也是判断的重要标准。

此外,如果行为人曾因赌博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理,再次实施类似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这是因为刑法强调对累犯从严惩处的原则。

辩护策略应如何制定?

面对此类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分析是否存在“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

首先,要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如果仅是亲友之间的小额娱乐性赌博,且无盈利意图,则不构成犯罪。


其次,要核实赌博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参与者数量及资金流动情况。这些细节对于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至关重要。


再者,若存在证据瑕疵,如电子数据提取程序不合法、证人证言矛盾等情况,也应依法提出异议,争取排除非法证据。

结语

开设赌场罪虽属常见犯罪类型,但“情节严重”的认定并非简单地看数额或人数,而是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及其社会影响。

因此,在面对相关指控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有助于厘清事实、识别风险、制定合理辩护方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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