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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担保真实也难逃罪责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8次举报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可能认为,只要提供了真实的足额担保,从银行获取贷款时使用一些虚假手段就不会构成犯罪。但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行为完全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帮助大家理解相关法律界限。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在刑法中是特别关系,两者的基本构成要件相同,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简单来说,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不打算归还贷款本息,而骗取贷款罪则不要求这一目的。因此,我们可以参照刑法第193条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来判断骗取贷款罪。凡是符合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具有相应故意,就属于骗取贷款行为,原则上成立骗取贷款罪。在此基础上,如果行为造成了金融机构重大损失,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立法安排源于1997年刑法最初不处罚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贷款行为,后来通过刑法第175条之一补充了骗取贷款罪,但没有重复描述构成要件行为,而是沿用贷款诈骗罪的规定。那么,哪些欺骗手段会构成骗取贷款罪呢?并不是所有虚假行为都算数,只有当欺骗手段属于刑法第193条规定的内容,并且足以让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错误发放贷款时,才能认定。具体来说,欺骗手段主要涉及借款人身份、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贷款保证四个方面。例如,编造引进资金或项目的虚假理由来隐瞒真实贷款用途,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购货合同或投资协议来虚构贷款用途,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或还款能力证明文件。这些行为都可能误导金融机构,使其无法准确评估贷款风险。另外,提供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也是常见情形。比如伪造抵押权登记文书、使用假冒签名或权属有争议的财产作担保,这些都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在贷款回收时面临困难。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中的“其他欺骗手段”仅限于与前述类型相似的方法,不能随意扩大解释。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是,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提供了真实的足额担保,是否还构成骗取贷款罪?有观点认为这不成立犯罪,但团队律师认为这种看法不全面。首先,刑法第193条明确规定,没有真实担保只是贷款诈骗罪的一种情形,即使有真实担保,如果通过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或证明文件获取贷款,也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进而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其次,即使担保真实足额,也可能因担保物灭失、权属争议等原因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担保虽然能增强债权保障,但这只是事前判断;事后看,担保物可能无法拍卖或变卖,导致金融机构无法优先受偿。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获取利息收益,而不是取得抵押物,因此当抵押权难以实现时,根据实质的个别财产损失说,应当认定金融机构遭受了重大损失。总之,骗取贷款罪的认定并不简单依赖于担保是否真实,关键在于欺骗行为是否足以误导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团队律师提醒大家,在申请贷款时务必诚实守信,避免使用任何虚假手段,否则即使有担保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遵守法律,维护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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