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界限常常引发争议。今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探讨,为什么虚构事实借款不一定构成诈骗罪。这个案例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为2025-05-1-222-003。案件涉及被告人邝某春与被害人符某之间的资金往来。2018年3月至6月,邝某春以合伙经营二手车生意为名,向符某借款67.88万元,并承诺固定利润。期间,邝某春多次还款,总计59.867万元,其亲属还代还3万元,最终尚欠5.021万元。符某起初以合伙协议纠纷起诉,后撤诉并报案称被诈骗4.3万元。公安机关在法院门口将邝某春抓获。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邝某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邝某春上诉后,案件发回重审,再次被判有罪。最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宣告邝某春无罪。法院为何作出无罪判决?关键在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从两个核心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邝某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显示,他从未否认借款,仅以已还款或利息过高为由抗辩。双方资金往来频繁,有借有还,甚至同一天内互有转账。邝某春将部分借款用于购买私彩,但这不能证明他无偿还能力或意图非法占有。此外,他通过亲属积极还款,并在民事诉讼中委托律师应诉,表明他对待债务的态度是积极的,而非逃避。其次,被害人符某并未因虚构事实而陷入错误认识。双方从初识起就建立了稳定的借贷关系,符某清楚邝某春长期有资金需求,且知道邝某春参与网上赌博和信用卡“养卡”行为。尽管邝某春以二手车生意为由借款,但符某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里未调查经营细节,也未关注资金安全,只在意收取固定利润。这表明符某的借款行为并非基于对二手车生意的信任,而是出于借贷关系的惯性,因此不能认定他因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诈骗罪的认定需要严格证据链条。虚构事实本身不足以定罪,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出借人明知或应知风险,借款人不一定构成诈骗。法院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200条第3项,强调证据不足时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即刑法应作为最后手段,避免过度干预民事纠纷)。团队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当事人因经济纠纷被误控诈骗,最终通过法律程序澄清事实。这个案例不仅展示了司法公正,也警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借贷双方应明确约定、保存证据,避免模糊关系引发刑事风险。如果您有类似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法律不是惩罚的工具,而是维护公平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