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手机口”犯罪在电信网络诈骗领域悄然兴起,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颇具争议的焦点。
所谓“手机口”,是指行为人使用两部手机,一部与境外诈骗分子(俗称“上家”)通话,另一部拨打国内被害人电话,通过免提或音频线连接,使境外来电伪装成国内号码,以此降低被害人的警惕性。这类行为往往涉及两个罪名——诈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而两者的定性差异直接影响量刑结果。
诈骗罪的入罪门槛相对较低,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涉案金额达到三千元,即可构成诈骗罪。而帮信罪则需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比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或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这两条标准分别出自“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此外,《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或其他协助的,可按共同犯罪处理。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形下,帮信罪与诈骗罪的帮助犯之间存在重合,关键在于主观认知是否明确。
那么,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在实施诈骗?团队律师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综合分析。
首先,应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进行判断。这包括文化程度、职业背景、是否有相关犯罪前科等因素。例如,若行为人曾因类似行为被查处,或其职业本身与反诈工作密切相关,则更可能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其次,从“手机口”操作方式本身也可以推断主观认知。有些情况下,行为人能够听到“上家”与被害人的对话内容,从而清楚知晓对方正在实施诈骗。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实际上是在直接参与诈骗过程。
再者,同案犯的言词证据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由于此类犯罪多为团伙作案,成员之间往往有交流、分工。如果能证明行为人已知悉“上家”从事诈骗活动,则可以据此判断其主观意图。
最后,行为人与“上家”的沟通内容、获利方式等客观证据也不容忽视。例如,若行为人通过熟人介绍加入犯罪链条,并按照通话时间获得报酬,这些都可能佐证其对诈骗行为的知情。
总之,在处理“手机口”案件时,不能简单地将所有行为人都归入诈骗共犯或帮信罪,而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全面审查主客观因素,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