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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XX、杨XX、陈XX等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叶斌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7日 14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3刑初85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XX,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福建省XX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XX市。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1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1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本案于201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朋XX、叶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杨XX,女,1994年9月10日出生,浙江省瑞安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XX、钱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陈XX,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李XX,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浙江XX律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XX、杨XX、陈XX、李XX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9年4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XX、代理检察员章思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XX、杨XX、陈XX及其辩护人朋XX、钱X、郭X,被告人李XX及由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李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6月,被告人聂XX经“杰克”介绍结识卖淫小姐HXX(乌克兰籍)、YXLIIA(乌克兰籍),约定由被告人聂XX负责为卖淫小姐提供食宿,通过微信推广卖淫女人员并接单,安排小姐在宾馆进行卖淫,统一收取嫖资后对嫖资进行分成。后被告人聂XX、杨XX经商议,分别负责管理HXX、YXLIIA。同年6月,被告人陈XX经微信昵称“种田的田”介绍,结识卖淫小姐NXX(俄罗斯籍),约定由被告人陈XX负责为卖淫小姐提供食宿,通过微信推广卖淫女人员并接单,安排小姐在宾馆进行卖淫,统一收取嫖资后对嫖资进行分成。后被告人聂XX、杨XX、陈XX经事先共谋,约定为各自管理的小姐互相介绍嫖客并对嫖资进行分成,并纠集被告人李XX等人为卖淫小姐进行推广。期间,被告人聂XX、杨XX、陈XX组织卖淫小姐HXX、YXLIIA、NXX在本市下城区凤XX某某酒店等地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李XX将嫖客信息介绍给被告人聂XX,由被告人聂XX安排HXX在某某酒店8562房间与叶X发生性关系。

2.2018年6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陈XX将嫖客信息介绍给被告人杨XX,由被告人杨XX安排YXLIIA在某某酒店8561房间与慕X发生性关系。

3.2018年6月23日22时31分许,被告人杨XX安排YXLIIA在某某酒店8561房间与黄XX发生性关系。

4.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陈XX安排NXX在某某酒店8533与来某发生性关系。

5.2018年6月25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陈XX将嫖客信息介绍给被告人聂XX,由被告人聂XX安排HXX在某某酒店8562房间与言某某发生性关系。

6.2018年6月26日14时8分许,被告人李XX将嫖客信息介绍给被告人聂XX,由被告人聂XX安排HXX在某某酒店8326房间与余某某发生性关系。

7.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李XX将嫖客信息介绍给被告人陈XX,由被告人陈XX安排NXX在某某酒店8533房间与胡X发生性关系。

8.2018年6月29日16时22分许,被告人李XX将嫖客信息介绍给被告人聂XX,由被告人聂XX安排HXX在某公寓9-9501与孟XX发生性关系。

9.2018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聂XX安排HXX在某某酒店8521房间与施X发生性关系。

10.2018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杨XX经与嫖客事先联系,由被告人聂XX指使江X1将YXLIIA带至本市余杭区某酒店,后YXLIIA在酒店内与嫖客发生性关系。

11.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陈XX安排NXX至本市江干区某酒店4211房间与叶X发生性关系。

同年6月30日,被告人陈XX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抓获;当日,被告人李XX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抓获;同年7月1日,被告人聂XX在萧山XX被抓获;当日,被告人杨XX在下城区东新XX地下车库被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聂XX、杨XX、陈XX、李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胡X、言某某、慕X、叶X、HXX、YXLIIA、NXX等人的证言,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数据光盘、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聂XX、杨XX、陈XX、李XX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应以组织卖淫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并指出,本案被告人属于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李XX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聂XX对指控罪名有异议。辩称没有组织卖淫;与陈XX根本不认识,谈不上共谋;李XX本身是职业介绍人,根本不需要纠集她。

被告人聂XX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只是介绍或容留卖淫罪。理由:1.被告人聂XX客观上对卖淫小姐、卖淫活动无管理控制行为。从卖淫小姐来源看,名下两名小姐系经由微信群内“杰克”介绍而来,仅为她们安排了住处;中间介绍人李XX也非雇佣、纠集而来,而是其自己为了赚钱主动从事相应的“推广”工作;从卖淫小姐服务价格的确定、请销假制度、有无进行人身控制等来看,聂XX无任何管理控制行为,价格也是介绍人直接和客户谈妥等。聂XX所涉工作实质在于经介绍人介绍客户给卖淫小姐,将消息告知卖淫小姐。2.被告人聂XX与同案犯陈XX等人之间不存在事先共谋的情形,也无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行为。3.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被告人聂XX、杨XX、陈XX三人之间相互介绍客人,给对方相应的“返水”,不能认定“事先共谋”。4.未达到组织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即使认定被告人聂XX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但其下属仅有两名卖淫小姐,也无法达到定罪标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聂XX以介绍或容留卖淫罪进行处罚,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内量刑。

被告人杨XX对指控有异议,认为没有与被告人聂XX、陈XX事先共谋;没有对两个卖淫女进行管理;指控的第10节犯罪事实中,其只是让YXLIIA到酒店楼下,并没有让她上去并发生性关系,事后也没有收到钱;其没有纠集李XX。

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提出:1.在案无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聂XX、杨XX、陈XX就相互介绍卖淫有过事先意思联络,也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李XX系受被告人聂XX、杨XX指使或委托帮助介绍卖淫。2.无证据证实被告人聂XX、杨XX、陈XX、李XX具有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故意。被告人杨XX基于与被告人聂XX的男女朋友关系,共同为两名外籍卖淫女提供宾馆住宿并介绍卖淫,并无实质上的管理、控制行为,无论是组织卖淫罪中被组织卖淫人员的人数需三人以上,还是管理、控制两个要件看,被告人杨XX均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仅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方面提出:被告人杨XX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XX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X对指控有异议,辩称没有合谋相互介绍,只是其给他们介绍过两次,他们没有给其介绍;其和上家说好房费和伙食费抵扣;卖淫女有好多人给她们介绍客户。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应认定介绍卖淫罪。理由:1.被告人陈XX并没有也不需要对卖淫小姐进行管理。NXX系上家介绍结识,收取的嫖资共同分配,不负责安排食宿,NXX有包括陈XX在内的多个“经纪人”协助自己、介绍嫖客。2.被告人陈XX与聂XX、杨XX只是有微信,并不熟悉,其为他们介绍了两名客户,但聂、杨并未给陈XX介绍过任何嫖客。3.被告人陈XX家庭情况特殊等。当庭提交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父亲生病住院,家中无人照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XX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X对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对定性有异议,认为构成介绍卖淫罪。理由:被告人李XX与被告人聂XX等人素未谋面,仅通过微信联系,为他们介绍嫖客,事前并无共谋,也未有后续的参与行为,没有管理、控制卖淫女,仅是将嫖客信息介绍反馈给被告人聂XX等人。量刑方面提出被告人李XX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有悔罪表现等。建议对被告人李XX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聂XX、杨XX经“杰克”介绍结识卖淫女HXX(乌克兰籍)、YXLIIA(乌克兰籍),将她们安排至杭州市下城区某某酒店、某公寓房间居住,容留上述2名卖淫女以每次人民币3000元左右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XX经“种田的田”介绍结识卖淫女NXX(俄罗斯籍),将她安排至杭州市下城区某某酒店房间居住,容留上述1名卖淫女以每次人民币3000元左右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期间,被告人聂XX、杨XX、陈XX通过容留上述各自名下的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以微信、支付宝收款方式各自收取嫖资,或偶尔存在相互介绍嫖客行为(即“转单”),被告人李XX通过微信推广卖淫女、介绍嫖客,与嫖客商定嫖资后,联系被告人聂XX、杨XX、陈XX等人,由他们告知外籍卖淫女卖淫的时间、地点。卖淫女提供被告人聂XX、杨XX、陈XX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收取嫖资,后进行嫖资分成。

经查,被告人聂XX、杨XX于2018年6月21日、6月22日、6月23日、6月25日、6月26日、6月29日、6月30日容留HXX在某某酒店、某酒店卖淫5次,容留YXLIIA在某某酒店卖淫2次,其中6月22日、6月25日2次系通过被告人陈XX介绍(即“转单”)。2018年6月30日晚,经被告人杨XX事先联系,被告人聂XX安排江X1(另案处理)将YXLIIA带至杭州市“某”酒店卖淫时,获知出事后逃跑。上述获取嫖资计21700元。

被告人陈XX于2018年6月23日、6月28日容留NXX在某某酒店卖淫2次,6月30日安排NXX至杭州市江干区某酒店4211房间内卖淫(即“包夜”)。上述获取嫖资计15800元。

被告人李XX于2018年6月21日、6月26日、6月28日、6月29日分别为被告人聂XX、陈XX介绍HXX、NXX卖淫4次。

同年6月30日,被告人陈XX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抓获;当日,被告人李XX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抓获;同年7月1日,被告人聂XX在萧山XX被抓获;当日,被告人杨XX在下城区东新XX地下车库被抓获。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聂XX处扣押黑色苹果手机一部、银色苹果手机一部;从被告人杨XX处扣押银色苹果手机一部、粉色苹果手机一部、红色苹果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陈XX处扣押黑色苹果手机一部、黑色XX手机一部;从被告人李XX处扣押金色苹果手机二部。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XX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被告人李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聂XX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2018年6月20日左右,其看到微信群里有人说带老外卖淫很赚钱,然后有个“杰克”就介绍了两个乌克兰的女的给其,一个是HXX,他们叫她“大嘴”,另一个是YXLIIA,他们叫她“纹身”。其就跟杨XX一起带这两个人做卖淫生意(就是与客人戴避孕套发生性关系),其主要负责“大嘴”,杨XX主要负责“纹身”,但也相互带带的。这两个女的住在下城区某某酒店,两人的食宿费用都是其付的,其和杨XX的日常开销也是其负责的。其会在微信群里发小姐的照片,就有中间人来接单,中间人会联系嫖客并谈价格,一般都是3000元,如果上下浮动都是中间人谈的,会告诉其最终的价格,其就告诉小姐,并把其的支付宝二维码发给小姐。中间人则会将酒店房间号告诉嫖客,嫖客到了酒店房间之后,小姐会将其支付宝二维码让嫖客去扫,嫖客支付完钱款后才和小姐发生性关系。之后其会将钱给上家(上家固定是1200元,介绍人不固定,一般也是1000元起步,剩下的钱算其的,如果这笔生意是杨XX推给其的,相当于“转单”,其还要给她300元,反之杨XX给其300元,小姐一般分700元-900元,具体也不清楚,是上家给她们的)。中间人“杭州XX”介绍了几次:2018年6月21日下午,介绍一个客人到“大嘴”这里,之后支付宝转账收到3000元,其给了上家1200元,给了“杭州XX”1200元,自己拿了600元;2018年6月26日,“杭州XX”介绍一个客人给“大嘴”,也是3000元,自己拿了600元;2018年6月25日,“杭州安某”介绍一个客人给“大嘴”,价格是3700元,给了上家1200元,给了“杭州安某”1900元,自己拿了600元;

2018年6月29日,“杭州XX”介绍一个客人给“大嘴”,也是3000元,自己拿了600元。其支付宝名是小天。其总共给“大嘴”介绍四个客人,获利2400元。其和客人、介绍人都没有见过面,都是微信群里找的,二个小姐平时也没有人去管她们。中间人有“杭州XX”、“上海外模肚兜”、“杭州安某”,他们会在群里发需要女孩子,其就去联系中间人,并告诉中间人房号,中间人会再联系嫖客,行情价一次3000元左右,有加价或减价都是中间人去谈的。

2.被告人杨XX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2018年6月初的时候,其听聂XX说在给别人介绍外籍女人给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外籍女子是上家提供的,上家还给了聂XX一个微信账号,里面存了很多介绍人的微信,如果有客人需要服务,介绍人会在微信上发信息,然后聂XX就根据客人的需要联系介绍人,再安排外籍小姐提供卖淫服务。之后那个上家也给了其一个微信号,其就负责跟住这些微信和微信群,有合适的客人信息发出来就联系介绍人,让他安排客人到外籍小姐的房间进行嫖娼。上家一共提供了两个外籍卖淫女,其和聂XX共用的,她们住在某某酒店,上家让其订的房间。其不直接联系客人,都是介绍人联系的,其和介绍人联系。嫖娼费用一般都是3000元一次。其给外籍小姐发了微信收款码,客人会通过收款码将钱转到其微信上,有时候小姐也会用上家自己的收款码收钱。这些钱介绍人拿1000元,小姐拿1200元(其中300元应该是给上家的),剩下800元,如果是其跟的单,其拿500元,聂XX拿300元,如果是聂XX跟的单,他拿500元,其拿300元。其和名叫“杭州XX”的合作过几次,通过介绍卖淫其总共赚了1万多元。

3.被告人陈XX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其手下有一名俄罗斯的外籍小姐,名字叫NXX,住在杭州某某酒店,另外一名俄罗斯小姐走掉了。前后总共就这两名俄罗斯籍小姐,是上家介绍给其的,有个微信“晴姐”的给其介绍过客人。其就负责和经纪人交接,经纪人负责介绍客户给其,其安排小姐给客人服务。提供性服务的价格一般是经纪人跟客人谈好后,经纪人再跟其讲,其觉得价格合适就接单,一般是3000元,也有5000元、10000元(包夜)的。其会把微信及支付宝二维码发给小姐,客人直接扫码支付,其确认收到钱后,再告知小姐钱已到位,小姐给客人服务。钱是其、经纪人、小姐分的,经纪人直接介绍客人给其的话,其分到1000元,经纪人1000元,小姐1000元。其总共从中赚取30万不到。其和外籍女也没有见过面,就在微信上看到过她照片。其就帮外籍卖淫女开好酒店房间,负责平时饮食,管理的话没有刻意管理。其手下的俄罗斯小姐做过两单,同时,其还给其他家的同行拉过三次客人,这三次都是客人在其这里没有选中小姐,其把单子给了别人,分别是2018年6月22日14时、23时,第三单是2018年6月25日,是微信号“杭州安某”给其拉来的,之后给她发了一个100元的微信红包。其把几次单子介绍给微信昵称“杭州慕名外模有处”和“肚兜”,他们俩是男女朋友关系。经纪人是不固定的,谁都可以给其派单子,如“杭州XX”。

4.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其从网上买了一个手机号和微信号“杭州XX”,微信号里有许多男性好友,后来不知道谁把其拉进了一个微信群,里面有很多鸡头和拉男顾客的人,之后其加了鸡头的微信,看到里面有很多漂亮的外国模特照片,其就挑了漂亮的模特照片截屏发到自己的朋友圈,好友看到就联系其,其就帮忙联系模特。其报价一般是3000元一次,客人同意后,其就联系鸡头,鸡头会把模特安排到酒店房间,然后把具体地址发其,其再告诉客人,客人就到酒店跟小姐发生关系,成功后,鸡头每次转给其1200元作为介绍费,其中200元是给其介绍客人的人的红包。通过微信给几个带外国小姐的鸡头介绍嫖客,记得介绍过的有3、4个,获利大概三四千。2018年6月21日、6月26日给微信“杭州外模慕名有处”的人介绍过2个客人,后来分别转给其1200元;2018年6月29日微信“杭州服饰”的人问哪里有洋妞,其就联系慕名,后来慕名转给其1200元,其给了“杭州服饰”700元;2018年6月28日微信“还是可可”的人问其要外国女孩子,其联系了“上海外模潘XX”。

12.证人言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6月25日,其在某某酒店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3700元后,与一个外国女子发生了性关系。

其辨认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子为HXX。

13.证人俞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6月,其在某某酒店和一个外国女子发生性关系,通过扫码支付3000元。

其辨认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子为HXX。

14.证人胡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6月28日,其通过中间人介绍来到某某酒店,先支付3000元后与一个外国女子发生性关系。

其辨认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子为NXX。

15.证人孟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6月29日,其在某酒店通过扫码支付3000元后与一个外国女子发生性关系。

其辨认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子为HXX。

16.证人施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6月30日,其在某某酒店扫码支付3000元后与外国女子发生性关系。

其辨认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子为HXX。

17.证人叶X2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30日,其谈好价格1万元后,到某酒店和外籍女子在房间看电影并未发生关系。

其辨认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子为NXX。

18.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嫖客通过扫码支付嫖资情况及公安机关对从被告人聂XX、杨XX、陈XX、李XX等人处扣押的手机内相关数据进行提取的情况。

19.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并扣押相关物品手机等情况。

2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嫖客和卖淫女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2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聂XX、杨XX、陈XX、李XX均系被动归案。

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聂XX、杨XX、陈XX、李XX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定性应为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问题。经审理认为,本案犯罪模式为:1.由上家通过微信等介绍外籍卖淫女给被告人聂XX、杨XX、陈XX,被告人聂XX、杨XX、陈XX为各自卖淫女安排住宿。2.被告人李XX等中间人“推广”、介绍嫖客,与嫖客商定嫖资,再联系被告人聂XX等人,由他们告知外籍卖淫女卖淫的时间、地点,提供收取嫖资的二维码。3.由被告人聂XX、杨XX、陈XX与被告人李XX等中间人、卖淫女进行嫖资分成。被告人聂XX、杨XX系男女朋友关系,名下共有YXLIIA、HXX两名外籍卖淫女;被告人陈XX名下有NXX一名外籍卖淫女。被告人聂XX、杨XX与被告人陈XX仅是微信认识,彼此不熟悉,事先并无共同犯意联络,被告人陈XX与其名下的外籍卖淫女也非单线联系,存在多个中间人介绍嫖客,由此被告人陈XX存在与被告人聂XX、杨XX的“转单”关系。公诉机关将被告人聂XX、杨XX名下的2名卖淫女与被告人陈XX名下的1名卖淫女整合相加得出组织卖淫人数在3人以上的指控缺乏依据。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XX、杨XX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陈XX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李XX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陈XX容留1名外籍卖淫女,在量刑时酌情从重考虑。被告人聂XX、杨XX与被告人陈XX、被告人李XX系各自牟利的相对独立的三个个体,被告人聂XX、杨XX与被告人陈XX名下各自有外籍卖淫女,被告人李XX作为中间人,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缺一不可,共同导致犯罪结果发生,并从中获取利益,不宜区分主从犯,各自作用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本案涉及外籍卖淫女,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聂XX曾因犯罪被判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被告人李XX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考虑到被告人李XX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司法行政机关已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等,对被告人李XX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聂XX、杨XX、陈XX、李XX的犯罪工具手机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被告人陈XX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被告人李X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闪闪

人民陪审员  沈勤妹

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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