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通过中介购买了李某位于乌市北京路的住房一套,三方约定了,房屋价格,付款方式,并约定所有过户费用由买方张某承担。张某按约定支付了前期首付款,余款办理银行按揭。在张某去房产局缴纳契税及过户费用时,被房产局工作人员告知需另支付房款20%的个人所得税,张某详细询问,才知道李某的住房并不是通过买卖方式获得。而是接受了亲属的赠与,因此按照相关规定,李某在出售此套住房时候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张某找李某协商,希望李某承担个人所得税,但李某以合同约定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承担。
我接受张某的委托,向法院起诉,在庭审中我提出,李某并没有如实告知,房屋属于赠与取得,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按照通常的税费理解只有契税,不满5年的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并不是通常交易房屋缴纳的税种,只有个别房屋才存在此情形。李某有欺诈的嫌疑,因此应当由李某承担。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判决个人所得税由李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