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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股东恶意注销公司,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作者:田映钧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次举报

近日,笔者参与代理的一个执行案件,历经七年,终于把全部债权本息一次性执行到位。有道是“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该案本已被裁定终本,但最终又能执行成功,契机在于作为被执行人的某公司的三名股东,实施了一个弄巧成拙的行为:在某公司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利用简易注销程序,恶意注销了公司。正因这一行为,公司债务得以有机会转化为股东个人债务。笔者特以本文对本案进行简要总结。

 

一、胜诉案件被“终本”,长期陷入执行僵局

 

委托人诉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五华区人民法院早在201610月就作出胜诉判决,判令某公司向委托人偿还款项若干。该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笔者遂参与代理委托人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人员多方调查,某公司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71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此后案件长期陷入执行僵局。

 

二、偶然得知某公司被注销,转机出现

 

直到20237月,委托人偶然得知某公司已被三名股东于2021年就悄悄地恶意注销了,并将该线索告知笔者。笔者立即启动对该线索的核实工作,除基本的外围调查核实外,重点是向某公司的登记注册机关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全套简易注销相关资料,其中果然包括了简易注销所要求的承诺书。根据该承诺书,某公司三名股东承诺并保证公司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若有未清偿债务,股东个人愿意承担责任。同时也再次确认了某公司未经清算即利用简易程序注销完毕的事实。笔者随后又依法依规调取了该三名股东的自然人身份信息,并准备好相关材料,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获得支持

 

五华区人民法院收到笔者提交的申请追加公司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材料后,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被追加的三名股东均不认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各自提出了抗辩事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201610月份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在先,公司注销登记在后,应认定被执行人明知有未履行债务,仍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注销公司登记。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据此规定,若有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企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在没有证据证明某公司尚有清算可能,且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情况下,应认定某公司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应当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遂作出裁定同意追加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

 

四、及时调查股东财产线索,执行成功

 

获得五华区人民法院同意追加某公司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书后,笔者一方面立即提出恢复终本案件执行的申请,另一方面即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追加的三名股东名下的财产线索。经查询,其中一名股东名下有两套面积很大的房产和两个车位。笔者将查询到的财产线索及相关登记资料提交五华区人民法院,请求立即查封前述房产和车位。查封成功后,又经过了一系列的执行协商程序,最终到20248月底,执行款已全部向委托人发放到位。至此,历经7年的执行案件,终于成功执行终结。

 

五、四点心得体会

 

1.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公司简易注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顺畅市场主体的退出渠道,绝不是给股东增加逃避债务的选择。有的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自以为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悄悄把负债的公司注销了,就可以“人死债了”,殊不知弄巧成拙,反而因此把公司债务转化成了股东个人债务,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在新公司法日益加重股东及实控人义务和责任、强化外部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背景下,这方面更应当谨慎。

 

2.执行难确实是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当事人,不得不承认和面对这一现实。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能被动等待,仍然应当及时关注案件相关情况,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律师共同努力,争取最优结果。本案委托人就是在获悉被执行的某公司被注销后,及时将相关线索告知律师,进而律师得以据此展开调查取证,找到了突破口,为案件迎来转机。

 

    3.作为代理律师,对于当事人反馈的信息一定要予以重视,结合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找准思路和方向,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无论最终是否能因此找到案件的突破口,都要本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原则,认真对待,不要放过任何一条可能有用的线索。

 

    4.每一个执行难的案件,都有其各不相同的难点和痛点。无论对于当事人而言,还是对于代理律师而言,都必须坚定信心,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和努力,穷尽一切可能,争取找到突破口。唯有如此,即便最终确实无能为力,也才不留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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