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包包、送钻戒甚至转账,恋爱时,男女双方时常发生赠与的情况,但双方关系破裂分手时,这些赠予的财产是否能够要回呢?安宁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情侣分手后因赠与财物引发的纠纷案。
孙先生与赵女士曾是一对恋人,双方交往期间,孙先生赠予赵女士奢侈品包、钻戒等物品,且多次给赵女士转账合计100余万元,让赵女士用于偿还房贷、购车、装修房屋、日常花销等。2023年4月,孙、赵二人分手,孙先生将赵女士诉至安宁法院,要求她返还全部赠与。
经安宁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赵女士返还原告孙先生人民币114.3488万元。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分手时支持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先生对赵女士的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还是一般赠与?情侣分手后,恋爱期间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是支持返还的。
孙先生对赵女士赠与的认定,应当根据赠与物的性质来综合判断。一种是根据物品的意义认定。男女双方之间赠与钻戒、房屋、车辆等物,是为结婚作准备,获赠方收下上述类型的赠与则视为有与赠与方缔结婚姻的意向,是附条件赠与。另一种是根据金额大小认定。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之间转账金额较大的、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馈赠部分,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因此大额转账一般也认定为是附条件赠与。本案中,根据双方的收入条件和生活消费水平,法院酌情认定单次金额1万元以上的赠与属于金额较大的馈赠,即可以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虽然恋爱关系不等同于婚姻关系,但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纠纷依然有法可依。男女恋爱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应利用物质作为婚姻的筹码,而应从守法、崇德、向善的角度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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