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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法定情形

作者:田映钧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2次举报

今天解答了一个关于劳动合同中涉及违约金的咨询。虽然是个小问题,但其中反映出的用人单位超出法定情形约定违约金的现象,实践中较为普遍。故以此文普及一下关于劳动合同领域违约金的这一法律常识。

 

咨询人小王与昆明某民办学校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该学校聘用小王从事音乐老师岗位。同时该学校还与小王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违约赔偿:合同期未满且在学期中乙方单方面强制提出解约甲方未审批的,无论是否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都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学期中离职,影响学校教学计划安排或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须赔偿学校教育及培训损失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后因在试用期内,小王发现该学校并未按约定让其担任音乐老师,而是安排其去学校办公室干活,加之其他一些原因,小王决定向学校提出辞职。但学校要求小王按照《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3万元。小王于是咨询笔者是否确实存在需要向学校支付违约金3万元后才能辞职的风险?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小王根本不需要支付该违约金,依法提前3天通知学校并做好工作交接即可,据此为小王进行了详细解答。当天下午,小王就顺利离职成功,学校没再提违约金的事。

 

关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法定情形,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三个相关法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以上三个法条可知,劳动合同领域的违约金,不同于民商事领域合同的违约金,不能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而是仅限于两种法定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相应服务期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种情形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的。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以其他事由约定违约金,即便劳动者自愿签署了相关的合同或协议,都是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支持的。劳动合同领域对违约金作出特别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以相对偏向劳动者的规定,来预防这种不平等可能导致劳动者被迫支付违约金的风险,从而实现实质公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等文件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可超出法定情形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从劳动者的角度看,一方面平时要积极学习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与用人单位签署相关合同等文件时,发现其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要判断清楚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再决定是否签署。另一方面,劳动者即便因为不懂相关法律知识或者不得已签署了相关合同等文件,也要积极维权,求助律师等专业人士,准确识别相关合同条款是否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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