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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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

作者:张振阳律师时间:2016年12月30日分类:法律法规浏览:3978次举报
2016-12-3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


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参


保各单位: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


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政策出台之前,为维护参保人员的正当权益,保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调


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


2007〕36号)规定执行。

  二、参保退职人员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


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


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


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

  (一)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


抚恤金标准仍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36号文件规定支付过的,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


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


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


20个月。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


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其待遇领取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


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


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


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实际


缴费年限不满24个月的,以实际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抚恤金。

   四、《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


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


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


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


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

  五、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


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六、参保离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出台前暂按豫劳社养老〔2007〕36


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附: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


知如下:

  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


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


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


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


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


,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


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


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


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


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


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


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


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


女未满18周岁


的;                                            


 

     7、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


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


执行。


张振阳律师,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河南焕知律师事务所,任律所主任。专业领域:刑事辩护、经济合同、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焕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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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120********04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