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何XX与罗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116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罗X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XX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万元及利息,并给付案件受理费2750元。
本案在执行中,通过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罗X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也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