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峨眉山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张XX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为1810元,由张XX负担。
发布者:杨靖|时间:2020年08月19日|6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峨眉山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张XX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