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丹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建设单位的原因使工期延误,承包人如何处理?

发布者:武丹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991人看过

建设单位的原因使工期延误,承包人如何处理?

现在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工期逾期索赔很重视,我公司是施工单位,有一个项目已中标并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建设单位就是迟迟不下开工令,原因是场地的三通一平没有完成。这种情况工期怎么算?我方能不能自己设计一个交地联系单,从甲方实际交地起算工期?

工期的起算期问题,其实就是如何确定开工日起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开工日期应该以合同里约定的日期为准,交地的日期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开工的日期。但是,实现场地的三通一平和交地是建设单位的义务,如果开工令确定了开工日期,但是由于建设单位未完成场地的三通一平导致实际上无法开工,那么工期的起算就不能按照开工令记载的日期来确定,只能是自开工障碍消除以后开始计算工期的起算日期。1999年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2款规定“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应顺延工期。”结合本问题,我认为施工单位可以自己设计交地联系单,从甲方实际交地来确定工期的起算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