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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是否必然带来工期的顺延?

发布者:武丹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程建筑 |5158人看过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是否必然带来工期的顺延?

通常来说,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了工程量的增加会带来工期的顺延,并且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都会对此进行明确的约定。参考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3.1款的规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第13.2款规定“承包人在第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因此,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通常会带来工期的增加,但是不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如果增加的工作量并非在工程总工期的关键线路上,就只增加工程造价而不影响总工期,所以具体如何顺延,延长多长时间,要求施工单位在发生工程变更后14天内向建设单位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以建设单位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确认的顺延时间为准。如果建设单位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在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施工单位顺延工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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