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
从法律上讲工程价款结算是当事人的行为,结算报告是承包人单方作出的,未经发包人认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已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制止这种不法行为,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这条规定对制止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为了更好的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建设部的这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