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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嘉律师说法——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者:李思嘉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16人看过

一、夫妻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就是指夫妻相互约定双方应当忠诚,并且明确约定哪些属于不忠诚的行为:如禁止赌博、禁止婚外性行为,应当孝敬双方父母等等,同时约定违反忠诚义务的后果,如:共同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属于守约方。

夫妻忠诚义务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忠诚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二是夫妻相互约定的忠诚,例如不能有婚外性行为,违反后XX财产归XX方所有。

二、忠诚协议可以约定什么?

   夫妻忠诚协议可以把原来共同共有的财产在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后,按约定变更为按份共有,份额可以是全部归某一方。平等主体之间,法无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说:平等主体之间只要法律不禁止的内容都可以约定,基于这个原则,平等主体之间可以自己决定怎样签定合同、签定什么样的合同。所以仅涉及财产归属的“忠诚协议”一般是有效的。

夫妻忠诚协议首先要在夫妻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其次,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最后协议约定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言之有物,最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支持。这样的夫妻忠诚协议才能有效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李思嘉律师提示

   为了使忠诚协议得到法院支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不要约定违法内容和道德性质费用

   比如说约定“如果乙方违反忠诚义务,违约方应当自杀、自残”,这是一种很明显的违法约定,当然属于无效约定。比如说“违约方支付空床费”中的“空床费”就是关于道德性质的费用,这也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2、可约定违约方少分或不分现有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一方出轨或违反忠诚义务,其中一方无条件放弃所有共同财产,根据夫妻双方有权处理其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该协议符合法律精神,符合婚姻法的本意,只要夫妻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种约定就应该是有效的。但是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是现有的,对于还没有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也一并约定进来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3、约定的内容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出现“重婚的”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两种情形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夫妻双方当然也就可以约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这种约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但是,若对于约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金明显过高,导致显失公平或者另一方生活陷入困境,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对赔偿金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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