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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对员工的效力如何?

发布者:李思嘉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831人看过

案件回放:

李某系A公司车间工人,20137月某日上午十点,结束夜班后,李某购买了一些熟食和一小瓶“二锅头”,在车间一角自斟自饮了起来,被来车间巡视的经理见到。公司决定扣发李某6个月的奖金。李某认为公司“禁止在工作场所饮酒“的规定,自己从未见到。由于双方矛盾激化,公司对李某作出了辞退的处理。李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判决公司扣发奖金的决定无效。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虽然辩称,20126月公司已组织过员工对“规章制度”进行学习,而且还将其发在了公司的内部网站上。A公司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将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李某做出过说明或告知,也无法证明李某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在车间内饮酒。因此,公司“规章制度”对李某没有约束力。因李某是在下班时间,且其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故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思嘉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综上可见,将规章制度公示或明确告知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A公司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已为李某知晓,故其规章制度对李某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重要提示:

对用人单位值得提醒的是,如果在超出法定义务之外,公司通过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的行为时,该规章制度必须同时满足“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内容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三个条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规章制度在公示过程中,用人单位还应该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否则,如果举证不力,则很可能要因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李思嘉律师法律帮助热线:1815533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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