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2、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促成交易,在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合同中,居间人非合同主体,对合同内容没有权利和义务。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对建设工程领域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
工程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属有效,居间人按约定收取居间费亦属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一】
最高院《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华东分公司与胡光明居间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74号】》:
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当事人再审中争议的问题为:居间合同是否有效,一、二审判决将《居间合同》中约定的居间报酬从工程款总金额的5%调整到1%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在确定案涉《居间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将当事人约定的居间报酬从工程总价款的5%调整为1%,并无不当。